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美 原告與被告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6,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