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被 告 高弘通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明在
被 告 吳鄭碧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
宣判,
惟原
告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7日具狀請求
再開辯論,認有應調查之
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