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安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振寰
被 告 久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崑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挖土機共貳台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陸仟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4 月21日向原告購買如附表編
號1 所示挖土機1 台,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被告先支付訂金35萬元,再於原告交付該挖土機時,
付款105 萬元,剩餘180 萬元則由被告簽發每月為1 期,每
期面額10萬元,共計18期之支票以為付款(下稱
系爭甲契約
);被告又於同年9 月23日向原告購買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
挖土機1 台,約定買賣價金為320 萬元,被告先支付訂金35
萬元,再於原告交付該挖土機時,付款105 萬元,剩餘180
萬元則由被告簽發自104 年9 月25日起至106 年1 月25日止
,每2 月為1 期,每期面額20萬元,共計9 期之支票以為付
款(下稱系爭乙契約)。
惟被告於系爭甲契約所簽發自104
年8 月15日起至105 年6 月15日止,每期面額10萬元,共計
11期之支票,其中到期部分,經原告提示後未兌現;被告於
系爭乙契約所簽發之
上開9 期支票,其中到期部分,經原告
提示後亦未兌現,總計尚積欠原告290 萬元,經原告於104
年11月6 日以
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應於104 年11月17日前給付
價金或返還上開挖土機,被告收受後
猶未清償或返還。又
兩
造簽立之系爭甲、乙契約均屬附條件
買賣契約,是被告於未
給付全部價金前,並未取得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挖土機之
所有權,而被告既未依約給付價金,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
上開挖土機。為此,依
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動產擔保交易
法第28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爰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
返還如附表所示挖土機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
按所有人對於
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稱附條件買賣者,謂
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
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
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標的物
所
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致妨害
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動產擔保交易
法第26條、第28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訂貨契約2 紙、大社郵
局104 年11月6 日存證號碼000178號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支票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
退票理由單影
本、如附表所示挖土機之中英文規格型錄及進口報單為憑(
見本院卷第7 至17頁、第39至51頁)。而上開訂貨契約2 紙
,確有約明「四、如以分期方式付款,在分期付款
期間,買
方同意該機具所有權屬賣方所有。」等語,此經本院核閱無
誤。再觀
前揭訂貨契約2 紙之約定內容,對於動產擔保交易
法第27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俱有記載,
核屬動產擔保交易法
所稱之附條件買賣契約
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基此,兩造就如
附表所示之挖土機訂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惟被告未依約償還
價款,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取回如附表所示挖土機。從
而,原告本於所有權及兩造間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如
附表所示之挖土機,
洵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甲、乙契約約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挖土機,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
擔保金額宣告之,並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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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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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 廠牌與規格 │ 機身編號 │ 引擎號碼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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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挖土機│JCB │S/NO:0000000 │E/NO:00000000│1 台│
│ │ │MODEL:JS205S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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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挖土機│JCB │S/NO:0000000 │E/NO:00000000│1 台│
│ │ │MODEL:JS205S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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