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7號
原 告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回復
訴訟代理人 倪廣海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法定代理人 邱聖麟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
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