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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7號 原   告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回復 訴訟代理人 倪廣海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法定代理人 邱聖麟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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