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俊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誼華
訴訟代理人 程賢志
被 告 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筱雯
訴訟代理人 謝秉璋
被 告 楊富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