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俊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誼華 訴訟代理人 程賢志 被   告 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筱雯 訴訟代理人 謝秉璋 被   告 楊富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事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