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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廣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黨金泉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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