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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19號 原   告 天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佑 訴訟代理人 曾俊嘉       胡瑋玲 被   告 競爭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彩娥 訴訟代理人 周國華 被   告 雲量數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欣瑩 訴訟代理人 洪欣鈺 被   告 海量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英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競爭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競爭力公司) 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向被告競爭力公司購 買被告海量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量公司)開發之 「海量雲端ERP 系統」(下稱系爭ERP 系統)使用權,雙方 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及裝機保固確認書,約 定競爭力公司自安裝日起一年內提供免費保固服務。原告 於105 年9 月21日與被告雲量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雲量公司)簽立「企業資源整合系統維護合約」(下稱系爭 維護合約),約定雲量公司提供原告系爭ERP 系統之使用諮 詢等相關系統維護服務。原告並於105 年9 月27日與海量公 司簽署系爭ERP 系統之版本升級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 ,原告授權海量公司進行系爭ERP 系統之版本升級,海量公 司已於105 年9 月30日完成系爭ERP 系統免費軟體升級。 被告競爭力公司出售之系統ERP 系統因有軟體設計瑕疵,致 原告使用後發生如附表一所示之異常狀態,經原告向被告反 應後均未改善,被告均未盡其等之給付義務而有不完全給付 之情事,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失。為此,爰依不完 全給付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共同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競爭力公司:系爭ERP 系統係由海量公司開發設計,競爭力 公司僅係販售之經銷商,競爭力公司已於103 年9 月2 日替 原告安裝系爭ERP 系統完畢,且依約提供教育訓練,並完成 自103 年9 月2 日起至104 年9 月1 日止為期12個月之系統 保固維護,故競爭力公司已提出合於債之本旨之給付,無不 完全給付。原告嗣於105 年9 月21日與雲量公司簽立系爭維 護合約,改由雲量公司負責後續系統之維修,故原告主張系 爭ERP 系統自105 年9 月21日至106 年5 月19日止發生如附 表一所示之異常狀態,競爭力公司均不負保固義務,與競爭 力公司無涉等語。 ㈡雲量公司:雲量公司依系爭維護合約僅負責系統使用諮詢, 無提供系爭ERP 系統之建構、安裝及維護之義務,且原告向 雲量公司反應附表一所示系統異常時,雲量公司均已提出修 正建議而履行系爭維護合約之諮詢義務。原告主張如附表一 所示系統異常,實為原告公司人員操作不當,及其向中華電 信承租之雲端主機中毒所致,可歸責於雲量公司,雲量公 司無不完全給付,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 ㈢海量公司:海量公司為系爭ERP 系統之開發商,並提供原告 免費軟體升級服務,原告就系爭ERP 系統有軟體設計瑕疵, 並致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均未舉證以實其說,無從採信 ,另原告主張系統有附表一所示異常,亦與附表二所示損害 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 ㈣被告均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海量公司為系爭ERP 系統之軟體開發商,競爭力公司為海量 公司系爭ERP 系統之經銷商,雙方已簽訂軟體經銷合約書, 約定海量公司授權競爭力公司對外銷售系爭ERP 系統。 ㈡原告於103 年9 月2 日向競爭力公司購買系爭ERP 系統軟體 使用權,雙方約定軟體買斷費用為100,000 元、教育訓練費 用為18,000元,競爭力公司同意自系統安裝日起12個月即10 3 年9 月2 日起至104 年9 月1 日止,負責免費保固維護系 爭ERP 系統。競爭力公司已於103 年9 月2 日完成系爭ERP 系統之安裝,原告亦已給付上開費用。 ㈢原告於105 年9 月21日與雲量公司簽立系爭維護合約,雙方 約定合約期間自105 年9 月21日起至106 年9 月20日止,年 度維護費用為1 萬元,雲量公司負責維護原告之系爭ERP 系 統,維護內容包含系統使用諮詢及系統移機重裝,原告已給 付上開維護費。 ㈣原告於105 年9 月27日簽署系爭同意書,授權海量公司替系 爭ERP 系統進行版本更新升級,海量公司於105 年9 月30日 替原告完成系爭ERP 系統免費軟體升級。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 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 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又損害賠 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僅須填補債權人 所受損害,並須填補其所失利益,民法第216 條第1 項規定 甚明。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告減 少,屬於積極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 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損害(最高法院48年台上 字第481 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原告主張系爭ERP 系統因軟體設計瑕疵,產生如附表一 所示異常狀態,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被告均否 認之,依前引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就系爭ERP 系統 存在瑕疵,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且其所受損害與 該瑕疵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 1.原告主張:系爭ERP 系統因軟體設計瑕疵,致發生附表一所 示異常云云業據提出其與雲量公司之往來電子郵件及系統 畫面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13-19 、25-28 、31-34 、36-4 9 頁),固認系爭ERP 系統曾於附表一所示時點,發生異 常及主機中毒之情事。惟系爭ERP 系統發生異常之可能原因 多端,或因人員操作疏失,抑或更改系統設定,均有可能, 尚難逕認係因軟體設計瑕疵所致。又依一般常情,系爭ERP 系統倘有設計瑕疵,在正常使用下,應於相當期間即可發現 異常狀態,然競爭力公司係於103 年9 月2 日替原告安裝系 爭系統,原告使用系爭系統後,係106 年3 月間始陸續發生 如附表一所示異常狀態,期間已間隔逾2 年6 個月,實與常 情未合。再者,電腦主機中毒因遭電腦病毒感染,亦與軟 體程式設計無涉。況原告就系爭系統之軟體設計有瑕疵乙點 ,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足採。基此 ,競爭力公司已依系爭買賣契約完成系爭ERP 系統之安裝, 並履行1 年之保固維護義務,且系爭ERP 系統之軟體設計亦 無瑕疵,系爭ERP 系統所生如附表一所示異常及中毒狀態, 自與競爭力公司之給付義務無涉。原告主張競爭力公司有不 完全給付之情事,為無理由。 2.原告另主張:原告與雲量公司簽署系爭維護合約,雲量公司 負有維護系爭ERP 系統之義務,惟系爭ERP 系統發生如附表 一所示異常及中毒狀態時,雲量公司應立即做線上處理或派 員到原告公司排除問題,但雲量公司僅以電話與原告公司聯 繫,未派員到場協助處理,亦未將系爭ERP 系統修復並回復 原狀,且原告公司安裝系爭ERP 系統之雲端主機中毒,係因 雲量公司之主機中毒所致云云。惟: ⑴依系爭維護合約第1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雲量公司負責 維護之標的物為原告之系爭ERP 系統,包括:1.系爭使用諮 詢:原告可透過客服信箱提屋系統使用問題;亦可使用客服 專線與客服人員聯繫諮詢。」、第2 條第1 、2 款約定:「 維護服務方式:「1.網路支援中心:雲量公司網路支援中心 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並於原告系統狀態失常時,以網路連線 方式維修系統,或以電話聯繫原告代表指導維修。原告代表 得透過電話、傳真、網路、電子郵件向雲量公司網路支援中 心提問與要求緊急服務。2.緊急維修支援:系爭ERP 正常使 用狀況下出現故障時,雲量公司應於迅速即時線上處理,若 雲量公司無法透過連線方式解決系爭ERP 系統問題,雲量公 司得派遣工程師前往原告公司排除系統問題。」(見本院卷 第11頁),可知雲量公司就系爭ERP 系統提供之維護服務, 原則上係透過線上諮詢及網路連線方式排除問題,在例外狀 況得派員到原告公司。 ⑵又原告向雲量公司反應系爭ERP 系統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異常後,被告均已於接獲反應後2 至3 日內針對各該 異常問題之發生原因予以回應,此有雲量公司提出之客戶服 務紀錄、及專案追蹤表編號48至52、59、60、62、64至68號 回復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79-193 頁),且原告反應之上 開異常狀態,除電腦主機中毒部分外,其餘均已排除,亦經 原告自認在卷(見本院卷第178 、218 頁背面),並有原告 員工柯小姐於106 年5 月16日寄送給雲量公司員工洪偉玲之 郵件及其附件可憑(見本院卷第207-211 、252-256 頁)。 另關於附表一編號6 雲端主機中毒乙節,依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回覆:原告係向中華電信公司 承租雲端主機,且曾於106 年5 月間發生中毒等情,有中華 電信107 年8 月31日雄院和民發106 訴1519字第1079006351 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264 頁),可知原告係向中華電信公 司承租雲端主機,並非向雲量公司承租;且原告向雲量公司 反應雲端主機中毒問題後,雲量公司亦協助原告向中華電信 ,並將中華電信之回覆以Email 傳送予原告(見本院卷第66 、191-193 頁),足認雲量公司已履行依系爭維護合約所負 諮詢、維護義務。原告另主張雲端主機中毒之原因,係因雲 量公司操作後台,從自己主機中毒而帶入病毒所致云云,並 未提出舉證以實其說,自無足採。據此,原告主張雲量公司 有不完全給付情事云云,亦無理由。 3.原告復主張:原告簽署系爭升級同意書後,海量公司已將系 爭ERP 系統模組升級更新,海量公司負有1 年之保固義務, 然系爭ERP 系統更新後仍產生附表一所示異常,無法正常使 用,海量公司即有不完全給付情事云云(見本院卷第162 頁 )。惟參諸系爭同意書全文(見本院卷第13頁),未見關於 海量公司在系統升級後負有1 年之保固義務之記載,且原告 就附表一所示系統異常及中毒狀態係因系統升級所致等節, 均未舉證以時其說,故原告主張海量公司有不完全給付云云 ,要屬無據。 4.再者,原告雖稱其因系爭ERP 系統發生如附表一所示異常及 中毒,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云云。然原告支付如附表二編 號1 、2 、3 、4 、5 所示費用,均係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 或系爭維護契約之約定,給付競爭力公司、雲量公司提供服 務及使用軟體之對價,與附表一所示異常狀態間難認具相當 因果關係。另原告稱附表二編號6 、7 所示會計人員薪資係 因附表一所示異常狀態而額外支付,以及其因附表一所示系 統致生附表二編號8 所示貨款損失乙點,均未舉證以實其說 ,故原告主張其因系爭ERP 系統之異常受有損害,亦無可採 。 5.復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是以連帶債務,必 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原告雖主張被告 應就上開不完全給付情事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海量公司、競 爭力公司、雲量公司皆為個別獨立之法人,原告係分別與其 等簽立系爭買賣契約、系爭維護合約及系爭同意書,契約關 係僅存在各該契約當事人此之間,而觀諸各該契約及同意 書內容,均未約定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法律亦無相關 規定,故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等之不完全給付連帶負賠償責 任,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再予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一: ┌──────────────────────────┐ │原告主張系爭ERP 系統所發生之瑕疵 │ ├──┬──────┬────────────────┤ │編號│發現瑕疵日期│瑕疵態樣 │ ├──┼──────┼────────────────┤ │ 1 │106年3月28日│進貨明細表登打明細表資料數存有誤│ │ │ │差(見本院卷第221頁) │ ├──┼──────┼────────────────┤ │ 2 │106年4月7日 │應收沖帳金額出現異常(見本院卷第│ │ │ │228-229頁) │ ├──┼──────┼────────────────┤ │ 3 │106年4月10日│員工資料部分,應顯示為離職員工卻│ │ │ │仍顯示為在職員工(見本院卷第222 │ │ │ │-227頁) │ ├──┼──────┼────────────────┤ │ 4 │106年4月10日│進出貨單數額統計錯誤(見本院卷第│ │ │ │223頁) │ ├──┼──────┼────────────────┤ │ 5 │106年4月11日│廠商對帳單列印報表總合計異常(見│ │ │106年5月16日│本院卷第240頁) │ ├──┼──────┼────────────────┤ │ 6 │106年5月2日 │雲端主機中毒,致無法使用系爭ERP │ │ │ │系統 │ └──┴──────┴────────────────┘ 附表二: ┌──────────────────────────┐ │原告主張系爭ERP 系統發生瑕疵所生之損害 │ ├──┬──────────────┬────────┤ │編號│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 1 │向競爭力公司購買系爭ERP 系統│ 100,000元│ │ │軟體費用 │ │ ├──┼──────────────┼────────┤ │ 2 │競爭力公司授課費用 │ 18,000元│ ├──┼──────────────┼────────┤ │ 3 │雲量公司授課費用 │ 36,000元│ ├──┼──────────────┼────────┤ │ 4 │雲量公司年度維護費用 │ 10,000元│ ├──┼──────────────┼────────┤ │ 5 │中華電信雲端租用費 │ 32,400元│ │ │【每月2,700 元×12個月(10年│ │ │ │ 9月2日至104 年9 月2 日)】│ │ ├──┼──────────────┼────────┤ │ 6 │與競爭力公司間系爭買賣契約存│ 243,130 元│ │ │續期間(即103 年9 月2 日至 │ │ │ │104 年9 月2 日)因系統出現問│ │ │ │題,人員離異,另僱請會計人員│ │ │ │整合資料所支出之會計人員薪資│ │ ├──┼──────────────┼────────┤ │ 7 │與雲量公司間系爭合約存續期間│ 473,936元│ │ │(即105 年9 月20日至106 年9 │ │ │ │月20日)因系統出現問題,人員│ │ │ │離異,另僱請會計人員整合資料│ │ │ │所支出之會計人員薪資 │ │ ├──┼──────────────┼────────┤ │ 8 │客戶資料錯誤致短收貨款損失 │ 365,749元│ ├──┴──────────────┴────────┤ │上列項目合計共1,279,215 元,原告僅請求1,000,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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