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
上 訴 人 萬勝棋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晏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550號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6,
7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狀狀及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