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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 上 訴 人 萬勝棋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晏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550號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6, 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狀狀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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