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78號
原 告 陳國仁
訴訟
代理人 陳國琛
陳縈之
被 告 佳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演
訴訟代理人 陳君福
劉秉樵
被 告 何建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民國107年7月6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六日所為之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八
號民事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五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
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
貳萬捌仟零伍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
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
準用同法第233條之規定,亦為
同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
日
宣示判決在案。本件
兩造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此部分亦經本院於該判決事實及理
由第六段中敘明否准之理由及命供擔保之依據,
惟就原告勝
訴部分,漏未為主文
諭知兩造得供擔保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
行,
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非對於
本案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