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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78號 原   告 陳國仁 訴訟代理人 陳國琛       陳縈之 被   告 佳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演 訴訟代理人 陳君福       劉秉樵 被   告 何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民國107年7月6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六日所為之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八 號民事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五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 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 貳萬捌仟零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 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同法第233條之規定,亦為 同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 日宣示判決在案。本件兩造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此部分亦經本院於該判決事實及理 由第六段中敘明否准之理由及命供擔保之依據,就原告勝 訴部分,漏未為主文知兩造得供擔保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 行,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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