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侯家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侯寶霞間請求 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