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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力技術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力技術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 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 萬元,應繳裁判   費26,44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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