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悅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琍云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被 告 姜宜君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
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 0000 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汽車)沿高雄市○○區○
○○路慢車道由南往北行駛,行經伊所經營之址設高雄市○
○○路○○○ 號之捷絲旅旅館高雄站前館(下稱捷絲旅站前店
)前,疏未注意汽車行駛不得駛出路面邊線,竟駕車衝上人
行道,並撞擊捷絲旅站前店一樓大門,造成捷絲旅站前店一
樓大門支柱、玻璃、大廳地板磁磚及騎樓黑珍珠抿石子地面
毀損不
堪使用(下稱系爭事故),伊考量住宿客戶出入安全
,於事發後
翌日先行架設臨時性支撐門柱及裝設臨時強化玻
璃,因而支出如附表一所示臨時性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
66,150元(含稅),
嗣進行完整性修繕工程,支出如附表二
所示費用1,062,006 元(含稅),共計受有1,128,156 元之
損失。為此
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及第216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28,156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雖有過失,然原告於捷絲旅
站前店前之人行道劃置箭頭,以此指示車輛得以進入,且未
提醒伊該處有坡度,致伊疏未注意而撞擊捷絲旅站前店大門
,則原告就系爭事故
與有過失。又原告所請求之附表一所示
臨時性修繕費用並
非必要費用,且附表二
所載項目多有重複
,與原有設備不同,亦未計算折舊,請求之金額過高等語資
為
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准免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105 年5 月24日下午3 時許,駕駛系爭汽車沿高雄市
○○區○○○路慢車道由南往北行駛,行經原告所經營址設
高雄市○○○路○○○ 號之捷絲旅站前店前,疏未注意汽車行
駛不得駛出路面邊線,駕車衝上人行道,並撞入捷絲旅站前
店一樓大門,造成捷絲旅站前店一樓大門、大廳地板磁磚及
騎樓黑珍珠抿石子地板毀損不堪使用。
㈡被告就系爭事故有疏未注意汽車行駛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及煞
車未踩妥之過失,應負過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事發當時捷絲旅站前店前方人行道靠近機車道處劃有一箭頭
(見本院卷第35頁)。
㈣原告因系爭事故而支出如附表一所示臨時性修繕費用63,000
元及
營業稅3,150 元,合計66,150元;及附表二所示完整性
修繕費用1,011,434 元及營業稅50,572元,合計1,062,006
元。
㈤倘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應負給付義務,利息起算日自105 年
11月17日起算。
四、
本件爭點:
㈠原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
㈡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
五、法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行
道係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
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汽車駕駛人,爭道行
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 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3 項
、第45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
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
,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除
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 項、第9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此可
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得行駛於人行道,亦不得於人行
道上臨時停車。本件被告抗辯:原告在人行道上劃設箭頭指
示汽車可駛入人行道,且未提醒被告注意該處有坡度,原告
與有過失
云云,則為原告否認,並陳稱:人行道上之箭頭非
伊所劃設,伊無與有過失等語。
⒉
經查,本院
勘驗系爭事故發生時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畫面,
可見捷絲旅站前店騎樓與中山一路機車道間約有4 至5 公尺
寬度之人行道,被告駕駛系爭汽車原以緩慢速度進入人行道
,行駛於人行道中間位置突然加速前進,直接駛入捷絲旅站
前店騎樓並撞擊該店大門,未有煞車。捷絲旅站前店大門遭
被告撞擊後,該大門劇烈晃動,門口玻璃因而破裂。全部錄
影畫面播放過程中雖有機車行駛於人行道,然除一輛白色自
小客車停在人行道與機車道之間外,並無其他汽車行駛於該
人行道
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298
至299 頁、第334 至338 頁)附卷
可參,佐以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
自承:當時伊駕車前往捷絲旅站前店找人,伊開上人行
道時,因該處有高度,所以比較難拿捏油門等語(見本院卷
第76頁),足認被告駕車行經該處本即欲至捷絲旅站前店門
口,
乃駛入人行道並踩油門,因未及煞車而衝撞捷絲旅站前
店大門,是系爭事故應係被告駕駛系爭汽車操控不當所致,
與該人行道上設置指示箭頭並無
因果關係。又依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現場照片(見
雄司調卷第47至48頁、第46頁)所示,事發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在客觀上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且由人行道所鋪設之路面及四周道路
環境,已足供用路人辨識該處係屬人行道,縱該處當時劃設
指示箭頭,汽車駕駛人仍應依循
上開交通規則行駛,不得駕
車進入;而被告為有通常智識之成年人,領有合格駕駛執照
,其駕駛汽車本應注意依循上開交通規則行駛,竟違反該規
定,貿然駕車進入人行道,自有過失,
難認原告就此負有提
醒被告之注意義務。是被告辯稱原告就系爭事故與有過失云
云,
洵非可採。從而被告自應就系爭事故應負完全之損害賠
償責任。
㈡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
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前項情形,
債權人
得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196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民法第
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是損害賠償既係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使其回復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
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
予以折舊。
惟倘在損害已經被證明,
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
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
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
現,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
得心證定其數額,以兼顧當
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
第2項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自明(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
1452號
裁判意旨
參照)。
⒉經查,原告主張為修繕捷絲旅站前店因系爭事故所造成之損
害,乃委請承興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下稱承興公司)進行臨
時性及完整性修繕工程,並已支付附表一、二所示費用完畢
等情,
業據其提出事發時現場照片、承興公司修繕請款計價
單、統一發票、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修繕請款單、
支票及領款簽收單、施工照片(見雄司調卷第14至18頁、第
22至24頁、本院卷第27至31頁、第141 至144 頁)為證,
核
與證人即承興公司負責人甲○○於本院證稱:伊負責捷絲旅
站前店修繕工程,事發當時伊接到原告通知前往捷絲旅站前
店,當時捷絲旅站前店大門支柱、玻璃、大廳地磚、騎樓抿
石子地面都有損壞。附表二編號壹所示大廳磁磚修繕工程及
編號貳所示騎樓泥作修繕工程部分,係因被告所撞擊的大門
直柱(下稱系爭直柱)屬鍍鈦金屬,其基座裝設於地板磁磚
及騎樓抿石子地面底下,上方與天花板相接,系爭直柱遭撞
擊而移動,地磚及抿石子因而凸起產生裂痕,需將損壞的磁
磚、抿石子打除、重新鋪設及清理,加上大門係屬於飯店的
門面,如果只補一角,會有明顯色差。附表二編號壹-4、6
、7 項係屬材料費用,其餘均屬工資。附表二編號貳-4、5
項係屬於修補抿石子地面之材料費用,其餘為工資。附表二
編號參所示大門鈦金維修工程是針對大門支柱的部分,其中
附表二編號參- 1 項所示直柱就是系爭直柱的材料費用,附
表二編號參- 2 項所示橫柱則係與系爭直柱相連,固定在地
上,因被告撞到系爭直柱,導致整個橫柱也彎曲,需要更換
。附表二編號參- 3 項所示加工費係因原先的大門支柱為鍍
金材質,所以要將鐵製支柱加工鍍金。附表二編號參- 4 項
所示內襯骨架是系爭直柱裡面最內層的部分,亦屬材料費用
。附表二編號參- 5 項所示電動門扇矯正修繕,是因為遭撞
擊的大門屬於自動門,因受撞擊導致下方軌道變形,需要重
新調整門片的開關,屬於調整費用,一扇的軌道材料費用大
約30,000元,工資約15,000元。附表二編號肆所示大門玻璃
修繕部分,係就破裂的門口玻璃進行修繕,附表二編號肆-3
項屬於材料費用,其餘係屬於工資。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
之臨時強化玻璃、工資與附表二編號肆-3、4 項所示8+8 超
優白雙強化玻璃及工資並沒有重複,附表一編號5 的部分是
將破掉的門口玻璃拆掉及裝上臨時強化玻璃的費用,附表二
編號肆-2項所示臨時玻璃拆除及運離費用,是指將上開臨時
強化玻璃拆除、運離的費用。另外附表二編號肆-1所示更換
立柱立面玻璃拆卸及裝回費是指系爭直柱四周完好的6 塊玻
璃拆除及安裝費用,因為在拆除、安裝支柱的過程中,可能
會去震動到四周的玻璃而導致破裂,故更換過程有拆除之必
要。另外,系爭直柱上方與天花板相接,需要拆除天花板後
才能將原來毀損的系爭直柱拆除,因此需要支出附表二編號
伍所示裝潢工程費用,除了其中附表二編號伍-7項所示原有
內部實木天花板修復費用中之33,000元屬材料費用外,其餘
均屬工資15,000元。附表二編號陸、柒所示內部、外部防護
隔離工程係為了避免施工時有東西掉下來傷到客人或外面的
路人。因為建築法規有規定修繕時要作安全措施、圍籬才符
合規定。內部就是指大門裡面,外部就是指騎樓的部分。原
先第一次估價修繕費用約7 、80萬元是因為沒有考慮到在拆
裝系爭直柱時需要拆除天花板的部分,後來再次評估之後,
加上晚上才能施工,工資較高,原告殺價之後,費用就是如
附表一、二所示,原告均已給付完畢等語(見本院卷第153
至168 頁)大致相符;佐以系爭直柱頂端連接1 樓天花板,
底端連接地面,大門外地面有以抿石子裝飾,系爭直柱前方
騎樓抿石子地面有修護痕跡,自動門左右兩側均為玻璃落地
窗,騎樓天花板以鋁金屬包板及鋁天花板裝飾,自動門內(
即飯店大廳)地板為灰色磁磚,與系爭直柱相接,大廳天花
板為實木天花板,亦與系爭直柱相接,大廳旁設有餐廳,餐
廳有一手推玻璃門等情,業經本院至現場勘驗屬實,並製有
勘驗筆錄、附圖及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74 至196 頁)在
卷相互以觀,足認系爭直柱上、下兩端與大廳及騎樓之天花
板、地面相接,系爭直柱遭撞擊後,與系爭直柱相連之大廳
磁磚、騎樓抿石子地面因該直柱移動而凸起、破裂,且於拆
除、安裝系爭直柱之過程中,需將相接之天花板及四周相鄰
之玻璃拆除,核與證人甲○○上開所述修繕過程相符,且參
以甲○○與兩造無利害關係,僅就其參與捷絲旅站前店修繕
過程及附表一、二所示費用為相關解說,則其上開證詞,應
可採信。
⒊又依事發時現場照片(見雄司調卷第 14 至 18 頁)所示,
被告於事發當時所撞擊之位置,為捷絲旅站前店大門自動門
至右側門框之間,右側門框內玻璃因系爭事故而破裂,其與
自動門間之系爭直柱彎曲,而自動門(2 扇)亦因遭撞擊而
往門內移位,且與系爭直柱相連之下方橫柱明顯凹損,並與
原相接之騎樓抿石子地面分離,該抿石子地面產生裂痕,自
動門軌道亦扭曲變形等情,核與附表二編號壹、貳、參、肆
所載更換大廳磁磚、騎樓抿石子、大門鈦金支柱、玻璃及電
動門扇變形矯正修繕等項目相符,佐以磁磚、門框、玻璃、
自動門及天花板等項目係協助捷絲旅站前店以達居住、使用
之目的,均無法單獨使用,係屬固定性之附屬設備,足認此
部分確受有損害而有施作上開工程及更換附屬設備之必要。
再者,參以系爭直柱上、下兩端因與天花板及地面相接,於
拆除、安裝系爭直柱之過程中,確實需將天花板及四周相臨
之玻璃予以拆除等情已如前述,因而有支出附表二編號肆-1
項所示拆卸及安裝玻璃費用及編號伍所示天花板拆除、修復
費用之必要。
⒋至被告抗辯:其委請行家檢視後,認為附表二所示材料費用
過高,附表二編號壹-1至3 、5 項、編號貳-1至3 、6 、9
項及編號伍-3、7 項所示費用重複計算,附表二編號伍-1、
2 項及編號陸、編號柒所示費用無支出必要性,且依施工慣
例,磁磚及抿石子打除、清潔及清運應會同時施工,而無須
再加以區分各項工資,且日間與夜間工資應屬相同,附表二
所列工資過高等語。經查:
⑴原告為修復大廳地磚、騎樓抿石子及大門支柱,因而支出附
表二編號壹-4項地磚材料費用7,800 元,附表二編號貳-4、
5 項抿石子材料費用13,000元、4,000 元及附表二編號參-1
項所示大門鈦金屬直柱材料費用130,000 元、編號參-2項所
示橫柱40,000元、編號參-3項所示加工費39,000元及編號參
-4項所示內襯骨架材料費用28,000元,有原告所提出修繕請
款單(見本院卷第27頁)為證;復
參酌原告興建捷絲旅站前
店當時之新建結構工程總價為235,025,250 元,其中大廳磁
磚1 片單價840 元,大廳貼磚代工1 坪1,200 元;另外泥作
工程為8,066,155 元,大廳入口及咖啡廳入口金屬門工程1
式62萬元,鈦金門窗上方不鏽鋼架1 式10萬元,合計72萬元
;大門優白玻璃工程1 式38萬元,有原告所提出紘侑工程有
限公司合約書、和蘶實業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長川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見本院卷第210 至268 頁)在卷
可
稽;衡以原告於興建捷絲旅站前店當時,
承攬廠商所訂購之
材料數量甚多,價格自較為優惠,而本件修繕所需磁磚、抿
石子數量極少,廠商未必願以相同價格供應,此乃一般交易
常見情形,則原告為修復捷絲旅站前店大廳磁磚、騎樓抿石
子及大門支柱,而為採購相同材料而支出上開費用應屬合理
,且屬必要。是被告辯稱上開材料費用過高云云,委不足採
。
⑵又證人甲○○於本院證稱:捷絲旅站前店興建時係整批材料
一起訂購,並無留庫存,因本件修繕只需要6 塊地磚及少量
抿石子,數量不多,且磁磚跟抿石子的訂購廠商不同,廠商
會要求另外支付運費,故運費需要另外計價即附表二編號壹
-5項、編號貳-6項所示運費,附表二編號貳-2項所示騎樓抿
石子打除清除費用是指打除抿石子之後會有灰塵等髒亂而需
由工人負責清潔。1個工作天各有2個工人。附表二編號貳-3
項所示廢棄物清運費用係指另外找人將廢棄物運走。附表二
編號貳-9項騎樓抿石子清潔費用是指地磚跟抿石子做好之後
,需要再僱工來做清潔,附表二編號伍-7項所示原有內部實
木天花板修復費用於估價單上誤繕為「拆除」,應更正為「
修復」,因為更換支柱的過程中需要將相連的天花板部分拆
離,原來裝潢
是以白膠固定實木木頭,木頭拆離後會導致木
頭受損,木頭受損後無法繼續使用,需要另外找新的裝上去
,所以有第7 小項的修復費用,就是新的支柱裝好後,將原
來的天花板回覆到原來位置,其中包括材料費用33,000元,
工資15,000元。附表二編號伍-8項所示清運費用,是因為實
木拆除下來壞掉的廢棄物需要請廠商運走等語(見本院卷第
155至156頁、第159頁),可見附表二編號壹 -1、2、3、5
項、編號貳-1至3 、6 、9 項及編號伍-3、7 項所示費用並
無重複計算之情形,且屬修繕過程中所必要之支出費用。惟
觀諸附表二編號貳-7、8 所示項目,均為門外地板黑珍珠石
子(抿石子)施工工資,兩者項目重複,且參酌原告所提出
之修繕照片(見本院卷第115 頁),僅見2 名工人進行騎樓
抿石子地面修復工程,而該騎樓抿石子修復長度為329 公分
,有騎樓抿石子測量照片(見本院卷第269 頁)附卷可參,
堪認重新鋪設騎樓抿石子地面工程,應以1 個工作天即可完
成,並以工資一日2,800 元計算,則門外地板黑珍珠石子(
抿石子)施工工資以5,600 元(計算式:2,800x2 =5,600
)較為妥當。又觀諸附表二編號伍所示裝潢工程費用,其中
編號伍-1至3 項所示內、外天花板拆除工資費用各為15,000
元、13,000元、13,000元,而附表二編號伍-5至6 項所示原
有天花板修復工資費用各為45,000元、58,000元、15,000元
,則其中附表五-5、6 項所示工資費用顯然較高,佐以原告
為更換系爭直柱所需拆除及修復之外部天花板範圍,僅有更
換直柱上方左右兩側鋁金屬包板,及與系爭直柱相鄰左右兩
側5 片鋁天花板乙節,業經原告於勘驗時陳述在卷(見本院
第180 至181 頁),則更換系爭直柱過程中所需安裝之外部
天花板部分範圍不大,此部分工資應與附表二編號伍-1、2
所示拆除外部天花板所需工資相當,則各以15,000元、13,0
00元計算為
適當。
⑶按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周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
木板、夾板等適當材料設置高度1.8 公尺以上定著於基地上
之安全圍籬及施工安全標誌。施工中承造人不得將建築材料
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之道路或人行道上,以免妨害交通及公
共安全,高雄市政府建築施工注意事項第13條第1 項前段、
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原告所提出之修繕照片(見本院
卷第113 至114 頁)所示,可見捷絲旅站前店進行完整性修
繕工程施工當時,施工場所四周以密閉式之木板、夾板等材
料設置安全圍籬,以避免妨害公共安全,合於上開規定,是
原告為此支出附表二編號陸、柒所示隔離工程費用
核屬必要
。至被告雖辯稱上開費用過高云云,惟原告業已提出修繕請
款單(見本院卷第27頁)為證,且證人甲○○於本院證稱:
附表二編號陸、柒所示之第1 小項隔護牆就是像木板一樣全
部圍起來,第2 小項美化費是我們修繕完成之後,將隔護牆
拆除的費用,第3 小項施工架,因為設防護牆過程中需要有
施工架才能設防護牆,這與附表二編號伍-4所示鷹架搭設工
程費用不同,是為了設置防護牆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60
頁),堪認附表二編號陸、柒所示防護工程費用應屬合理,
難認有何費用過高之處。
⒌又被告辯稱捷絲旅站前店大門左邊另有側門可供旅客進出,
無需為臨時性修繕工程云云。惟觀諸捷絲旅站前店大門及側
門照片(見本院卷第192 至193 頁),可知捷絲旅站前店左
側區域係供餐廳使用,而該餐廳與大廳雖相通,然該餐廳內
尚有擺放餐桌及餐椅,不易住宿旅客
攜帶行李通行;並參酌
證人甲○○於本院證稱:臨時性修繕工程是為了要自動門調
整成可以開啟的狀態,因為當時大門整個歪了,下面自動門
軌道部分變形,故將軌道變形的部分切掉,然後補上附表一
編號一所示軌道,暫時讓大門可以開合。之後做附表二編號
參-5 項所示矯正修繕時,則將整個軌道換掉,附表一編號2
所示臨時支撐門柱及內襯骨架用途是將原來撞到直柱歪掉的
部分切除,然後補上臨時支撐門柱及內襯骨架接直,讓大門
可以先裝臨時玻璃上去,維持正常開合。附表一編號3 所示
修繕工資是當天我們臨時被叫去修繕的工資,附表一編號5
是將大門破掉的玻璃拆掉及裝上臨時的強化玻璃的費用。附
表一編號6 所示泥作修補費用,因為抿石子有脫落的地方,
我們先用水泥補平,以免客人走動時跌倒。因為進行完整性
修繕工程所需相關材料需要訂購時間,為了讓飯店可以營業
,讓客人正常進出,所以才需要作臨時性修繕。因訂製8+8
超優白雙強化玻璃需要時間,故先行安裝臨時強化玻璃,臨
時強化玻璃的透光性沒那麼高,8+8 超優白雙強化玻璃透光
性較高,且安全性較好。附表一編號5 所示臨時強化玻璃拆
裝工資包括拆除破損的玻璃及安裝臨時強化玻璃,附表二編
號肆 -2 所示臨時玻璃拆除及運離則係將上開臨時玻璃拆除
等語(見本卷第160 至162 頁、第164 頁),顯見捷絲旅站
前店大門因系爭事故移位而無法開啟,並可藉由臨時性修繕
工程使自動門開啟,而捷絲旅站前店係屬旅館業,為使住宿
旅客方便進出,以維持正常營運,避免所受損失擴大,而有
進行臨時性修繕工程之必要,且上開材料費用於完整性修繕
工程時即已拆除,故此部分
無庸計算折舊。又依證人甲○○
上開證詞可知,安裝臨時強化玻璃僅係為了等待訂製8+8 超
優白雙強化玻璃到貨,並無特殊安全性需求;參酌事發時現
場照片(見雄司調卷第14頁)所示,捷絲旅站前店大門自動
門右側門框玻璃破裂,雖有拆除破損玻璃之必要,惟該門框
係屬固定,與自動門之間各自獨立,則拆除玻璃後,應可以
木板替代臨時強化玻璃放置於該門框內,無先行安裝臨時強
化玻璃之必要,則附表一編號4 所示臨時強化玻璃費用及附
表二編號肆-2項所示臨時玻璃拆除及運離費用應予剔除,另
附表一編號5 所示臨時強化玻璃拆裝工資內含拆除破裂玻璃
之工資部分,故此部分費用以該費用之一半計算,則附表一
編號5所示拆裝工資減為6,000元(計算式:12,000x1/2=6,
000元)。
⒍附表一、二修繕工程中,其中磁磚費用7,800 元、黏著劑費
用1,600元、填縫劑400元、抿石子黑珍珠石子13,000元、抿
石子石粉費用4,000 元、直柱130,000元、橫柱 40,000元、
內襯骨架28,000元、天花板33,000元、強化玻璃費用28,000
元及鈦金電動門扇費用60,000元均屬材料費用,須加以計算
折舊外,其餘則屬工資無庸折舊;而按捷絲旅站前店之建物
為鋼筋混凝土造建材,大門支柱、地磚等項目陸續於104 年
12月18日施工完成,有捷絲旅站前店建物登記謄本及新建當
時估驗請款單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1 至272 頁、第275
頁),至事發時(即105 年5 月24日)已使用約6 個月,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並參酌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第一項「鋼筋混凝土造
房屋」之耐用年數為50年,第二項房屋附屬設備中之自動門
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又依上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說明第
四項:固定性之附屬設備無單獨使用價值者,其耐用年數隨
其主要設備,故磁磚、騎樓抿石子、支柱、玻璃、天花板等
固定性之附屬設備之耐用年數均隨同鋼筋混凝土房屋而亦為
50年,則此部分費用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各如附表二所示
,另鈦金電動門扇則隨同自動門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則扣
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7,27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編
號-5備註所示),是原告所得請求附表一臨時性修繕費用為
51,000元,加計營業稅(5%)後為53,550元,附表二所示完
整性修繕費用為918,104元,加計營業稅(5%)後為964,009
元,合計1,017,559元(計算式:53,550元+964,009元=1,01
7,559元),
即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
⒎本件原告雖引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 2
73號判決意旨,主張修繕材料費用本身不具獨立存在之價值
,僅具有附屬之作用及功能,應無折舊之適用云云,然
揆諸
前揭判決之主要論點,係在說明修理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
,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將其更新之結果,並不會產生額外
之利益出現,故無計算折舊之必要,然觀諸本件原告所有捷
絲旅站前店因修復所需材料如地磚、玻璃、鈦金屬及實木等
,並非均屬不具獨立價值而需附屬他物之材料,更新後均可
延長使用年限,並非無獨立價值之物,故原告以此主張毋庸
扣除折舊云云,難予採信。
⒏至被告聲請證人即森榮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潘永祥到庭說明
原告請求之修繕費用過高,及聲請建築師公會鑑定修繕費用
乙節,因原告所得請求之修繕費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潘
永祥並非親身參與修繕過程之人,而本院亦於106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
諭知兩造應於庭後一周內具狀聲請調查
證據,如逾期視為延滯訴訟不予調查(見本院卷第169 頁)
,則被告遲至106 年7 月21日始當庭聲請調查上開證據,自
屬延滯訴訟,而無調查之必要。
六、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
017,559元及自105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
核無不合,爰
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
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一:臨時性修繕費用
┌──┬───────────┬──┬──┬────┬─────┬────────┐
│編號│品名/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 │請求金額 │核准金額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大門不鏽鋼軌道 │ 支 │ 1 │19,000元│19,000元 │19,000元 │
├──┼───────────┼──┼──┼────┼─────┼────────┤
│ 2 │臨時支撐門柱及內襯骨架│ 支 │ 1 │9,000元 │9,000元 │9,000元 │
├──┼───────────┼──┼──┼────┼─────┼────────┤
│ 3 │修繕工資 │ 工 │ 3 │4,000元 │12,000元 │12,000元 │
├──┼───────────┼──┼──┼────┼─────┼────────┤
│ 4 │臨時強化玻璃 │ 塊 │ 1 │6,000元 │6,000元 │0元 │
├──┼───────────┼──┼──┼────┼─────┼────────┤
│ 5 │臨時強化玻璃拆裝工資 │ 工 │ 4 │3,000元 │12,000元 │6,000元 │
├──┼───────────┼──┼──┼────┼─────┼────────┤
│ 6 │泥作修補 │ 式 │ 1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
├──┴───────────┴──┴──┼────┴─────┼────────┤
│總計 │66,150元(含稅) │51,000元( 含稅) │
│ │【計算式:63,000元X │【計算式:51,000│
│ │1.05營業稅=66,150元 │元X1 .05營業稅=5│
│ │】 │3,550 元】 │
└────────────────────┴──────────┴────────┘
附表二:完整性修繕費用
┌──┬──────┬──┬───┬────┬────┬─────┬───────┐
│編號│品名/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請求金額│核准金額 │備註 │
│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
├──┴──────┴──┴───┴────┴────┴─────┴───────┤
│壹、大廳磁磚修繕工程 │
├──┬──────┬──┬───┬────┬────┬─────┬───────┤
│ 1 │門內地板打除│ 工 │ 1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 │
├──┼──────┼──┼───┼────┼────┼─────┼───────┤
│ 2 │門內地板清除│ 工 │ 1 │1,500元 │1,500元 │1,500元 │ │
├──┼──────┼──┼───┼────┼────┼─────┼───────┤
│ 3 │門內地板廢棄│ 式 │ 1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 │
│ │物清運 │ │ │ │ │ │ │
├──┼──────┼──┼───┼────┼────┼─────┼───────┤
│ 4 │門內地板地磚│ 塊 │ 6 │1,300元 │7,800元 │7,724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 │60x120含損耗│ │ │ │ │ │7,724元【計算 │
│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 │用年數+1)即7,│
│ │ │ │ │ │ │ │800÷(50+1)≒1│
│ │ │ │ │ │ │ │53(小數點以下│
│ │ │ │ │ │ │ │四捨五入);2.│
│ │ │ │ │ │ │ │折舊額=(取得 │
│ │ │ │ │ │ │ │成本-殘價)×1│
│ │ │ │ │ │ │ │/(耐用年數) │
│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 │即(7,800-153)│
│ │ │ │ │ │ │ │×1/50×(0+6/│
│ │ │ │ │ │ │ │12)≒76(小數│
│ │ │ │ │ │ │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3.扣除折舊│
│ │ │ │ │ │ │ │後價值=(新品│
│ │ │ │ │ │ │ │取得成本-折舊│
│ │ │ │ │ │ │ │額)即7,800- │
│ │ │ │ │ │ │ │76=7,724】 │
├──┼──────┼──┼───┼────┼────┼─────┼───────┤
│ 5 │門內地板地磚│ 次 │ 1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 │
│ │60x120運費 │ │ │ │ │ │ │
├──┼──────┼──┼───┼────┼────┼─────┼───────┤
│ 6 │門內地板地磚│ 包 │ 2 │800元 │1,600元 │1,584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 │60x120黏著劑│ │ │ │ │ │1,584元【計算 │
│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 │用年數+1)即 │
│ │ │ │ │ │ │ │1,600÷(50+1) │
│ │ │ │ │ │ │ │≒31(小數點以│
│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 │)即(1,600- │
│ │ │ │ │ │ │ │31)×1/50×( │
│ │ │ │ │ │ │ │0+6/12)≒16(│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
│ │ │ │ │ │ │ │五入);3.扣除│
│ │ │ │ │ │ │ │折舊後價值=(│
│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 │折舊額)即 │
│ │ │ │ │ │ │ │1,600-16= │
│ │ │ │ │ │ │ │1,584】 │
├──┼──────┼──┼───┼────┼────┼─────┼───────┤
│ 7 │門內地板地磚│ 包 │ 1 │400元 │400元 │396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 │60x120填縫劑│ │ │ │ │ │396元【計算方 │
│ │ │ │ │ │ │ │式:1.殘價=取│
│ │ │ │ │ │ │ │得成本÷(耐用 │
│ │ │ │ │ │ │ │年數+1)即400 │
│ │ │ │ │ │ │ │÷(50+1)≒8( │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
│ │ │ │ │ │ │ │五入);2.折舊│
│ │ │ │ │ │ │ │額=(取得成本 │
│ │ │ │ │ │ │ │-殘價)×1/( │
│ │ │ │ │ │ │ │耐用年數)×(│
│ │ │ │ │ │ │ │使用年數)即 │
│ │ │ │ │ │ │ │(400-8)×1/50│
│ │ │ │ │ │ │ │×(0+6/12)≒│
│ │ │ │ │ │ │ │4(小數點以下 │
│ │ │ │ │ │ │ │四捨五入);3.│
│ │ │ │ │ │ │ │扣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 │=(新品取得成│
│ │ │ │ │ │ │ │本-折舊額)即│
│ │ │ │ │ │ │ │400-4=396】 │
├──┼──────┼──┼───┼────┼────┼─────┼───────┤
│ 8 │門內地板地磚│大工│ 2 │2,800元 │5,600元 │5,600元 │ │
│ │鋪設60x120施│ │ │ │ │ │ │
│ │工 │ │ │ │ │ │ │
├──┼──────┼──┼───┼────┼────┼─────┼───────┤
│ 9 │門內地板地磚│小工│ 2 │2,000元 │4,000元 │4,000元 │ │
│ │鋪設60x120施│ │ │ │ │ │ │
│ │工 │ │ │ │ │ │ │
├──┴──────┴──┴───┴────┴────┴─────┴───────┤
│貳、騎樓泥作修繕工程 │
├──┬──────┬──┬───┬────┬────┬─────┬───────┤
│ 1 │騎樓抿石子地│ 工 │ 2 │3,000元 │6,000元 │6,000元 │ │
│ │板打除 │ │ │ │ │ │ │
├──┼──────┼──┼───┼────┼────┼─────┼───────┤
│ 2 │騎樓抿石子地│ 工 │ 2 │1,500元 │3,000元 │3,000元 │ │
│ │板打除清除 │ │ │ │ │ │ │
├──┼──────┼──┼───┼────┼────┼─────┼───────┤
│ 3 │騎樓抿石子地│ 式 │ 1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 │
│ │板打除廢棄物│ │ │ │ │ │ │
│ │清運 │ │ │ │ │ │ │
├──┼──────┼──┼───┼────┼────┼─────┼───────┤
│ 4 │騎樓抿石子黑│ 包 │ 26 │500元 │13,000元│12,873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 │珍珠石子 │ │ │ │ │ │12,873元【計算│
│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 │用年數+1)即13│
│ │ │ │ │ │ │ │,000÷(50+1)≒│
│ │ │ │ │ │ │ │255(小數點以 │
│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 │)即(13,000- │
│ │ │ │ │ │ │ │255)×1/50×(│
│ │ │ │ │ │ │ │0+6/12)≒ 127│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 │捨五入);3.扣│
│ │ │ │ │ │ │ │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 │-折舊額)即13│
│ │ │ │ │ │ │ │,000-127=12,│
│ │ │ │ │ │ │ │873】 │
├──┼──────┼──┼───┼────┼────┼─────┼───────┤
│ 5 │騎樓抿石子( │ 包 │ 10 │400元 │4,000元 │3,961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 │石粉) │ │ │ │ │ │3,961元【計算 │
│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 │用年數+1)即4,│
│ │ │ │ │ │ │ │000÷(50+1)≒ │
│ │ │ │ │ │ │ │78(小數點以下│
│ │ │ │ │ │ │ │四捨五入);2.│
│ │ │ │ │ │ │ │折舊額=(取得 │
│ │ │ │ │ │ │ │成本-殘價)×1│
│ │ │ │ │ │ │ │/(耐用年數) │
│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 │即(4,000-78) │
│ │ │ │ │ │ │ │×1/50×(0+6/│
│ │ │ │ │ │ │ │12)≒39(小數│
│ │ │ │ │ │ │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3.扣除折舊│
│ │ │ │ │ │ │ │後價值=(新品│
│ │ │ │ │ │ │ │取得成本-折舊│
│ │ │ │ │ │ │ │額)即4,000- │
│ │ │ │ │ │ │ │39=3,961】 │
├──┼──────┼──┼───┼────┼────┼─────┼───────┤
│ 6 │騎樓抿石子黑│ 次 │ 1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 │
│ │珍珠石子(運 │ │ │ │ │ │ │
│ │費) │ │ │ │ │ │ │
├──┼──────┼──┼───┼────┼────┼─────┼───────┤
│ 7 │門外地板黑珍│ 工 │ 3 │2,800元 │8,400元 │5,600元 │2工人 │
│ │珠石子(抿石 │ │ │ │ │ │【計算式:2人X│
│ │子)施工 │ │ │ │ │ │2,800元=5,600 │
│ │ │ │ │ │ │ │元】 │
├──┼──────┼──┼───┼────┼────┼─────┼───────┤
│ 8 │門外地板黑珍│ 工 │ 3 │2,000元 │6,000元 │0元 │ │
│ │珠石子(抿石 │ │ │ │ │ │ │
│ │子)施工 │ │ │ │ │ │ │
├──┼──────┼──┼───┼────┼────┼─────┼───────┤
│ 9 │騎樓抿石子地│ 次 │ 1 │1,500元 │1,500元 │1,500元 │ │
│ │板清潔 │ │ │ │ │ │ │
├──┴──────┴──┴───┴────┴────┴─────┴───────┤
│參、大門鈦金維修工程 │
├──┬──────┬──┬───┬────┬────┬─────┬───────┤
│ 1 │直柱5H鈦金材│ 支 │ 1 │130,000 │130,000 │128,725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 │料 │ │ │元 │元 │ │128,725元【計 │
│ │ │ │ │ │ │ │算方式:1.殘價│
│ │ │ │ │ │ │ │=取得成本÷( │
│ │ │ │ │ │ │ │耐用年數+1)即│
│ │ │ │ │ │ │ │130,000÷(50+1│
│ │ │ │ │ │ │ │)≒2,549(小數│
│ │ │ │ │ │ │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2.折舊額=│
│ │ │ │ │ │ │ │(取得成本-殘 │
│ │ │ │ │ │ │ │價)×1/ (耐用│
│ │ │ │ │ │ │ │年數)×(使用│
│ │ │ │ │ │ │ │年數)即(130, │
│ │ │ │ │ │ │ │000-2,549)×1│
│ │ │ │ │ │ │ │/50×(0+6/12 │
│ │ │ │ │ │ │ │)≒1,275(小 │
│ │ │ │ │ │ │ │數點以下四捨五│
│ │ │ │ │ │ │ │入);3.扣除折│
│ │ │ │ │ │ │ │舊後價值=(新│
│ │ │ │ │ │ │ │品取得成本-折│
│ │ │ │ │ │ │ │舊額)即130,00│
│ │ │ │ │ │ │ │0-1,275=128,│
│ │ │ │ │ │ │ │725】 │
├──┼──────┼──┼───┼────┼────┼─────┼───────┤
│ 2 │橫柱1.3H鈦金│ 支 │ 1 │40,000元│40,000元│39,608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 │材料 │ │ │ │ │ │39,608元【計算│
│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 │用年數+1)即40│
│ │ │ │ │ │ │ │,000÷(50+1)≒│
│ │ │ │ │ │ │ │784(小數點以 │
│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 │)即(40,000- │
│ │ │ │ │ │ │ │784)×1/50×(│
│ │ │ │ │ │ │ │0+6/12)≒392 │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 │捨五入);3.扣│
│ │ │ │ │ │ │ │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 │-折舊額)即40│
│ │ │ │ │ │ │ │,000-392=39,│
│ │ │ │ │ │ │ │608】 │
├──┼──────┼──┼───┼────┼────┼─────┼───────┤
│ 3 │鈦金加工費( │ 式 │ 1 │39,000元│39,000元│39,000元 │ │
│ │成形)直橫各1│ │ │ │ │ │ │
│ │支 │ │ │ │ │ │ │
├──┼──────┼──┼───┼────┼────┼─────┼───────┤
│ 4 │內襯骨架5.5H│ 支 │ 1 │28,000元│28,000元│27,725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 │ │ │ │ │ │ │27,725元【計算│
│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 │用年數+1)即28│
│ │ │ │ │ │ │ │,000÷(50+1)≒│
│ │ │ │ │ │ │ │549(小數點以 │
│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 │)即(28,000- │
│ │ │ │ │ │ │ │549)×1/50×(│
│ │ │ │ │ │ │ │0+6/12)≒275 │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 │捨五入);3.扣│
│ │ │ │ │ │ │ │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 │-折舊額)即28│
│ │ │ │ │ │ │ │,000-275=27,│
│ │ │ │ │ │ │ │725】 │
├──┼──────┼──┼───┼────┼────┼─────┼───────┤
│ 5 │鈦金電動門扇│ 扇 │ 2 │45,000元│90,000元│87,273元 │材料費用估定為│
│ │變形矯正修繕│ │ │(工資15,│ │(工資30,00│57,273元【計算│
│ │ │ │ │000元+材│ │0元+材料費│方式:1.殘價=│
│ │ │ │ │料費用30│ │用57,273元│取得成本÷(耐 │
│ │ │ │ │,000元) │ │) │用年數+1)即60│
│ │ │ │ │ │ │ │,000÷(10+1)≒│
│ │ │ │ │ │ │ │5,455(小數點 │
│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2.折舊額=( │
│ │ │ │ │ │ │ │取得成本-殘價│
│ │ │ │ │ │ │ │)×1/(耐用年 │
│ │ │ │ │ │ │ │數)×(使用年│
│ │ │ │ │ │ │ │數)即(60,000 │
│ │ │ │ │ │ │ │-5,455)×1/10│
│ │ │ │ │ │ │ │×(0+6/12)≒│
│ │ │ │ │ │ │ │2,727(小數點 │
│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3.扣除折舊後│
│ │ │ │ │ │ │ │價值=(新品取│
│ │ │ │ │ │ │ │得成本-折舊額│
│ │ │ │ │ │ │ │)即60,000-2,│
│ │ │ │ │ │ │ │727=57,273】 │
│ │ │ │ │ │ │ │ │
├──┼──────┼──┼───┼────┼────┼─────┼───────┤
│ 6 │安裝工資 │ 式 │ 1 │70,000元│70,000元│70,000元 │ │
├──┴──────┴──┴───┴────┴────┴─────┴───────┤
│肆、大門玻璃修繕 │
├──┬──────┬──┬───┬────┬────┬─────┬───────┤
│ 1 │更換立柱立面│ 式 │ 1 │28,000元│28,000元│28,000元 │ │
│ │玻璃拆卸及裝│ │ │ │ │ │ │
│ │回費 │ │ │ │ │ │ │
├──┼──────┼──┼───┼────┼────┼─────┼───────┤
│ 2 │臨時玻璃拆除│ 式 │ 1 │4,000元 │4,000元 │0元 │ │
│ │及運離 │ │ │ │ │ │ │
├──┼──────┼──┼───┼────┼────┼─────┼───────┤
│ 3 │8+8超優白雙 │ 才 │ 35 │28,000元│28,000元│27,725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 │強化 │ │ │ │ │ │27,725元【計算│
│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 │用年數+1)即28│
│ │ │ │ │ │ │ │,000÷(50+1)≒│
│ │ │ │ │ │ │ │549(小數點以 │
│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 │)即(28,000 -│
│ │ │ │ │ │ │ │549)×1/50×(│
│ │ │ │ │ │ │ │0+6/12)≒275 │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 │捨五入);3.扣│
│ │ │ │ │ │ │ │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 │-折舊額)即28│
│ │ │ │ │ │ │ │,000-275 =27│
│ │ │ │ │ │ │ │,725】 │
├──┼──────┼──┼───┼────┼────┼─────┼───────┤
│ 4 │機具吊掛費 │ 式 │ 1 │12,000元│12,000元│12,000元 │ │
├──┴──────┴──┴───┴────┴────┴─────┴───────┤
│伍、裝潢工程 │
├──┬──────┬──┬───┬────┬────┬─────┬───────┤
│ 1 │原有外部鋁天│ 式 │ 1 │15,000元│15,000元│15,000元 │ │
│ │花板拆除 │ │ │ │ │ │ │
├──┼──────┼──┼───┼────┼────┼─────┼───────┤
│ 2 │原有外部鋁金│ 式 │ 1 │13,000元│13,000元│13,000元 │ │
│ │屬包板拆除 │ │ │ │ │ │ │
├──┼──────┼──┼───┼────┼────┼─────┼───────┤
│ 3 │原有內部實木│ 式 │ 1 │13,000元│13,000元│13,000元 │ │
│ │天花板拆除 │ │ │ │ │ │ │
├──┼──────┼──┼───┼────┼────┼─────┼───────┤
│ 4 │鷹架搭設工程│ 式 │ 1 │16,000元│16,000元│16,000元 │ │
├──┼──────┼──┼───┼────┼────┼─────┼───────┤
│ 5 │原有外部鋁天│ 式 │ 1 │45,000元│45,000元│15,000 元 │ │
│ │花板修復 │ │ │ │ │ │ │
├──┼──────┼──┼───┼────┼────┼─────┼───────┤
│ 6 │原有外部金屬│ 式 │ 1 │58,000元│58,000元│13,000元 │ │
│ │包板修復 │ │ │ │ │ │ │
├──┼──────┼──┼───┼────┼────┼─────┼───────┤
│ 7 │原有內部實木│ 式 │ 1 │48,000元│48,000元│47,676元 │材料費用估定為│
│ │天花板修復 │ │ │(工資15,│ │(工資15,00│32,676元【計算│
│ │ │ │ │000元+材│ │0元+材料費│方式:1.殘價=│
│ │ │ │ │料費用33│ │用32,676元│取得成本÷(耐 │
│ │ │ │ │,000元) │ │) │用年數+1)即33│
│ │ │ │ │ │ │ │,000÷(50+1)≒│
│ │ │ │ │ │ │ │647(小數點以 │
│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 │)即(33,000- │
│ │ │ │ │ │ │ │647)×1/50×(│
│ │ │ │ │ │ │ │0+6/12)≒324 │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 │捨五入);3.扣│
│ │ │ │ │ │ │ │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 │-折舊額)即33│
│ │ │ │ │ │ │ │,000-324=32,│
│ │ │ │ │ │ │ │676】 │
├──┼──────┼──┼───┼────┼────┼─────┼───────┤
│ 8 │拆除廢棄物清│ 式 │ 1 │8,000元 │8,000元 │8,000元 │ │
│ │運 │ │ │ │ │ │ │
│ │ │ │ │ │ │ │ │
├──┼──────┼──┼───┼────┼────┼─────┼───────┤
│ 9 │油漆修補工程│ 式 │ 1 │12,000元│12,000元│12,000元 │ │
├──┴──────┴──┴───┴────┴────┴─────┴───────┤
│陸、內部防護隔護牆工程 │
├──┬──────┬──┬───┬────┬────┬─────┬───────┤
│ 1 │防護隔護牆 │ ㎡ │50.4 │850元 │42,840元│42,840元 │ │
│ │8.4x6 │ │ │ │ │ │ │
├──┼──────┼──┼───┼────┼────┼─────┼───────┤
│ 2 │防護隔護牆美│ 才 │554.4 │75元 │41,580元│41,580元 │ │
│ │化費8.4x6 │ │ │ │ │ │ │
├──┼──────┼──┼───┼────┼────┼─────┼───────┤
│ 3 │防護隔護牆施│ ㎡ │50.4 │180元 │9,072元 │9,072元 │ │
│ │工架8.4x6 │ │ │ │ │ │ │
├──┴──────┴──┴───┴────┴────┴─────┴───────┤
│柒、外部防護隔離工程 │
├──┬──────┬──┬───┬────┬────┬─────┬───────┤
│ 1 │防護隔護牆 │ ㎡ │80.4 │850元 │68,340元│68,340元 │ │
│ │13.4x6 │ │ │ │ │ │ │
├──┼──────┼──┼───┼────┼────┼─────┼───────┤
│ 2 │防護隔護牆美│ 才 │884.4 │75元 │66,330元│66,330元 │ │
│ │化費13.4x6 │ │ │ │ │ │ │
├──┼──────┼──┼───┼────┼────┼─────┼───────┤
│ 3 │防護隔護牆施│ ㎡ │80.4 │180元 │14,472元│14,472元 │ │
│ │工架13.4x6 │ │ │ │ │ │ │
├──┴──────┴──┴───┼────┴────┼─────┼───────┤
│總計 │1,062,006元(含稅) │964,009 元│ │
│ │【計算式: │( 含稅) 【│ │
│ │1,011,434 元X1.05 │計算式:91│ │
│ │營業稅=1,062,006元│8,104 元X1│ │
│ │】 │.05 營業稅│ │
│ │ │= 964,009 │ │
│ │ │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