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秋穗
原 告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儒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被 告 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