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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穗 原   告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儒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