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王春萬
即 原 告 ( 指定即送達地)
黃錦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邱俊博間請求
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聲明原判決廢棄,並求為判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2 萬元
予上訴人王春萬; 連帶給付152 萬元予黃錦美,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