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成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賴錦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鑫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8
號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
上訴
聲明,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509,1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