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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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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成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錦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鑫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8 號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 聲明,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509,1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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