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世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明山
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
律師
被 告 杰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時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複代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參 加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楊明浩
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