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祐
上訴人與帝馬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4,881,500 元,應繳
裁判費為新台幣74,11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