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鉉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森德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元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研發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