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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宗賢 送達代收人 駱怡雯律師 上訴人與袁秀英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6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