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帆 上訴人與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270,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