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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利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嬿玲 被上訴人  陳田柏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聲明2 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 元部分,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 元,上訴聲明 3 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 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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