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萬利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嬿玲
被
上訴人 陳田柏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聲明2 部分,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 元部分,應繳
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 元,上訴聲明
3 部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
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