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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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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鈺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   之;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惟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訴訟   費用,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並依該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全部聲明不服,則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4,09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用32,68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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