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楊雨滄 被   告 高弘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明在 被   告 吳鄭碧珠       吳盈靜       吳建達       吳盈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第五行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關於「被告高弘通 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高弘通運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當 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有主文所指之顯然錯誤,此等文字誤 繕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