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楊雨滄
被 告 高弘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明在
被 告 吳鄭碧珠
吳盈靜
吳建達
吳盈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第五行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關於「被告高弘通
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高弘通運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當
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有主文所指之顯然錯誤,此等文字誤
繕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