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天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秉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材
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19,93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