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翁福宏
被 告 聯群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先文
人
被 告 林詩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或同額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
擔保後,
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聯群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聯群公司)於民國
106 年1 月23日邀同被告林先文、林詩瑛為連帶
保證人,與
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 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 ,約定向原
告借款以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為限,償還方式、利息及
違約金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所載條款之約定
方式計付,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於清償其屆至而未依約
清償,即喪失
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
嗣聯群公司於106
年1 月24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貸
2 筆款項,分別為350 萬元及150 萬元,並均約定借款
期間
為自106 年1 月24日起至109 年1 月24日止,且自借款日起
,於每月24日本金
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
告3 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605 %計息,
嗣後每3 個
月調整時隨同調整;若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
上開
利率計息外,自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約
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聯群公司僅繳納部分利息至106
年4 月24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
迭經催討未果,
迄今尚積欠
本金4,583,33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83,33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
約金。願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
第13期債票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對原告所提出之證物真正均不爭執;確實積欠
原告如其
起訴狀所示金額之款項未為清償,
惟無力清償,希
望能與原告協商和解等語(卷第24-25頁)。
三、原告主張聯群公司向原告借款二筆及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
查詢申請單、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等件為證,經核
無訛,且
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
自認而未為爭執,
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而聯群公司為借款人,林先文、林詩瑛為連帶
保證人,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
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
,
爰酌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
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四、結論: 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款日/到
期日│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下│ │ │ │ ├───────┬───────┤
│ │同) │ │ │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 │按原利率10% │部分按原利率20│
│ │ │ │ │ │ │ │% │
├──┼──────┼───────┼──────┼──────┼───┼───────┼───────┤
│1 │3,500,000元 │106 年1 月24日│3,208,331元 │自106 年4 月│2.685 │自105 年5 月25│自106 年11月25│
│ │ │/ 109 年1 月24│ │24日起至清償│% │日起至106 年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 │ │日止 │ │月24日止 │ │
├──┼──────┼───────┼──────┼──────┼───┼───────┼───────┤
│2 │1,500,000元 │106 年1 月24日│1,374,999元 │自106 年4 月│2.685 │自106 年5 月25│自106 年11月25│
│ │ │/ 109 年1 月24│ │24日起至清償│% │日起至106 年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 │ │日止 │ │月24日止 │ │
├──┼──────┼───────┼──────┼──────┼───┼───────┼───────┤
│合計│ 5,000,000元│ │4,583,33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