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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翁福宏 被   告 聯群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先文 人 被   告 林詩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或同額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聯群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聯群公司)於民國 106 年1 月23日邀同被告林先文、林詩瑛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 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 ,約定向原 告借款以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為限,償還方式、利息及 違約金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載條款之約定 方式計付,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於清償其屆至而未依約 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聯群公司於106 年1 月24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貸 2 筆款項,分別為350 萬元及150 萬元,並均約定借款期間 為自106 年1 月24日起至109 年1 月24日止,且自借款日起 ,於每月24日本金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 告3 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605 %計息,嗣後每3 個 月調整時隨同調整;若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自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約 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聯群公司僅繳納部分利息至106 年4 月24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經催討未果,今尚積欠 本金4,583,33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83,33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 約金。願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 第13期債票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對原告所提出之證物真正均不爭執;確實積欠 原告如其起訴狀所示金額之款項未為清償,無力清償,希 望能與原告協商和解等語(卷第24-25頁)。 三、原告主張聯群公司向原告借款二筆及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 查詢申請單、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等件為證,經核無訛,且 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自認而未為爭執,認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而聯群公司為借款人,林先文、林詩瑛為連帶 保證人,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 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 ,酌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四、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款日/到期日│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下│ │ │ │ ├───────┬───────┤ │ │同) │ │ │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 │按原利率10% │部分按原利率20│ │ │ │ │ │ │ │ │% │ ├──┼──────┼───────┼──────┼──────┼───┼───────┼───────┤ │1 │3,500,000元 │106 年1 月24日│3,208,331元 │自106 年4 月│2.685 │自105 年5 月25│自106 年11月25│ │ │ │/ 109 年1 月24│ │24日起至清償│% │日起至106 年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 │ │日止 │ │月24日止 │ │ ├──┼──────┼───────┼──────┼──────┼───┼───────┼───────┤ │2 │1,500,000元 │106 年1 月24日│1,374,999元 │自106 年4 月│2.685 │自106 年5 月25│自106 年11月25│ │ │ │/ 109 年1 月24│ │24日起至清償│% │日起至106 年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 │ │日止 │ │月24日止 │ │ ├──┼──────┼───────┼──────┼──────┼───┼───────┼───────┤ │合計│ 5,000,000元│ │4,583,330元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