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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3號 原   告 吳家嵐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複代理 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哲銓、五京堂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08 年8 月22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 二) 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84,3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 扣除原告以繳納裁判費11,39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