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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198 元,應繳裁   判費12,39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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