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 告 皂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儒龍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明一律師
被 告 謝耕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654,981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被告應於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
之公開社團「手工皂達人交流團」、「皂香soap」及被告個
人網頁刊登如附表二之道歉啟事,並置頂維持30日(見本院
卷二第87至90、95頁)。核其所為訴之追加,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負責人郭儒龍為化工系畢業,販售手工皂原
料供人做手工皂使用,並於105 年8 月1 日開始銷售所進口
之松焦油,為當時臺灣唯一進口松焦油製皂原料之廠商,被
告則經營皂香耕園工作室,販賣手工皂原料、成品及從事手
工皂教學。
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時間、臉書頁面
,故意(縱
非故意亦有過失)散布各該編號所示影射松焦油
致癌、會導致畸胎或殺死胚胎、易燃以之做皂不安全、誤食
致死等不實言論,誤導
消費者視聽,藉以打擊大眾對於原告
所進口松焦油安全度之信賴,而被告
上開不實之言論與事實
不符,且無文獻支持,被告未
經查證即率予發布,顯已構成
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商譽、信用,故被告應賠償原告公司
所受營業損失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另臺灣原無進口松焦油之
店家,原告因應顧客之需求,尋妥供應商後申請進口松焦油
販賣,於105 年8 月時原告確實為唯一進口松焦油之店家,
且被告發文時提到的「化工高材生」或「同行…他們再推出
會產生畸胎的松焦油」分別係指郭儒龍、原告公司,而被告
在原告供應商對被告在「手工皂達人交流團」的提問加以澄
清時,於105 年8 月14日以臉書私訊原告供應商(臉書帳號
:Chia Lan Keyif)並質疑供應商是在挺原告(下稱
系爭私
訊),足見被告知悉當時原告是臺灣手工皂材料松焦油唯一
進口商,被告之發文確係針對原告。況系爭私訊之時間點為
105 年8 月14日,
足證被告至遲於105 年8 月14日即知悉原
告進口松焦油,其後仍持續散布不實言論,打擊原告商譽、
信用。又被告為大仁藥專畢業,松焦油
乃皮膚科外用藥成分
,被告應知悉松焦油之成分、特性,且其既為原告同業並對
公眾發表言論,自負有較高之查證義務,被告未經查證即任
意散布不實而有損害原告商譽、信用之言論,自構成侵權行
為。另被告引用之期刊論文
適足證明松焦油確實對人體沒有
致癌性,亦徵被告言論不實,縱使是被告提出之翻譯段落亦
無法證明松焦油有致癌性或導致畸胎、流產可能,被告卻未
經查證,即恣意不斷地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侵害原告商
譽及信用,自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所發表上述言論或以
暗示松焦油會致癌的形式發問,或以肯定形式發文,其目的
係為打擊原告商譽、信用,
而非為回覆學生詢問的問題。又
原告在105 年8 月11日被告散布不實言論前,平均一日銷售
13.2瓶松焦油,在被告散布不實言論後之105 年8 月12日至
106 年3 月1 日
期間,平均每日銷售降為1.4 瓶,半年期間
減少銷售量2,348.2 瓶,而1 瓶單價550 元,營業損失共1,
291,510 元,
參照國稅局105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
暨同業
利潤標準,無店面零售代理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2%,是
原告截至106 年3 月1 日止減少之利潤至少已有154,981 元
。況且松焦油之消費者主要為特定皮膚病患者族群,並無被
告
所稱流行性或熱銷期,故原告之松焦油銷售量下滑,自係
被告散布不實言論所造成,兩者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因此
,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營業損失154,891 元,以及非財產上之
損害500,000 元,共計654,981 元,
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95 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654,98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臉書網站之
公開社團「手工皂達人交流團」、「皂香soap」及被告個人
網頁刊登如附表二之道歉啟事,並置頂維持30日。㈢就聲明
第㈠項,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公開場合討論詢問松焦油並未針對任何廠
商,且當時不知原告係販賣松焦油之進口賣家,直至被告學
生告知原告在其社團謾罵被告,才知原告有銷售此產品,並
於網路查詢後得知數間化工材料行皆有販售松焦油,原告應
舉證其為唯一進口及銷售松焦油之廠商。被告在臉書「手工
皂達人交流團」詢問關於松焦油之貼文時間為半夜3 點多,
問完立即刪文,並遭原告警告不要刪文之後,才得知原告誤
會被告特別針對其所販賣產品發問,之後才有系爭私訊的對
話,原告應舉證被告半夜詢問問題後立刻刪文,會對原告造
成何影響。松焦油在臺灣並非藥品,亦非做皂之必要添加材
料,何以讀過大仁藥專之被告即會知悉該物品,且為何在網
路發問即屬散布不實訊息,原告以此
遽認被告有侵權行為,
實屬無稽。另松焦油非必要添加於手工皂之材料,有其熱銷
期、市場流行性、機能需求性,原告應舉證全部退貨損失與
庫存跟被告貼文詢問間有直接因果關係。況被告貼文討論此
事是為回覆學生詢問之問題,無提及原告與其他目的,未曾
說過松焦油易燃,且在百度搜索過,松焦油本身確實含有甲
酚;外文文獻(Topical pine tar : History ,properties
and use as a treatment for common skin conditions ,
下稱系爭文獻)亦記載松焦油裡面成分會致癌、有患者因松
焦油出現不良反應等語;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言論並有引
用光田綜合醫院介紹「保麗娜液」的網頁(下稱系爭醫院網
頁),因被告學生跟被告討論含松焦油的「保麗娜液」會導
致畸胎的問題,被告才去發文詢問;且已提出發文所依據之
FDA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頁資料(下稱FDA 網頁
)為證,原告應舉證被告有侵權行為而須負損害賠償之責。
再者,被告無相似商品販售,無損害他人商品名譽動機,且
多次留言提及不針對任何商家,只為解決學生疑惑所做的善
意提醒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時間、臉書頁面,發表各該
編號所示言論,並於不詳時間發布附表一編號12所示言論等
事實,業經原告提出臉書頁面翻拍資料為證(見本院卷一第
40至42頁背面、第55至6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此
部分事實為真實。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言論屬不實言論,且侵害原
告之商譽、信用,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節,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點應為:㈠被告所發表如
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言論,是否不法侵害原告商譽、信用
而構成侵權行為?㈡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營業損失154,981 元及非財產上損害500,000 元,是否有據
?又原告請求被告於指定網頁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
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言論,是否不法侵害原
告商譽、信用而構成侵權行為?
⒈按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
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
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
可證明性,後者
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
與否。而民
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
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
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
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
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
不得宣布,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
,未嘗慮及。故
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
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
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
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
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
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
件即
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民事事件除個人名譽外,法人
商譽或信用與言論自由亦會發生衝突,自可同引上述不罰規
定作為審酌標準)。
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
,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
均
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
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
祇其主要事實相符,
應足當之。
⒉關於附表一編號1 、8 所示言論:
查被告係在「手工皂達人交流社團」、個人臉書頁面發表附
表一編號1 、8 所示言論(引用名為「松焦油安全技術說明
書─百度文庫」之文章),以詢問是否有皮膚科醫師、化工
專業人士可回答其所引文章之記載內容是否屬實(是否確有
致癌性、是否會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
觀諸被告所引文章
內容(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認所引文章即本院卷一第45至46
頁背面所附之百度網站文章【見本院卷四第3 頁背面】),
雖於文章第一部分記載化學品中文名稱為「生松香」、英文
名稱為「Row rosin 」而與本件兩造所爭執之松焦油(Pine
tar )不同,然該文章標題名稱確實為「松焦油安全技術說
明書」,且第三部分危險性概述確提及會導致肺癌、皮膚癌
、尿道癌等詞,第五部分亦記載其蒸氣與空氣混合可形成爆
炸性混合物等語,足見被告所發表附表一編號1 、8 所示言
論,乃依據其所引用文章記載之客觀內容於前述社團內提出
疑問,並已載明詢問專業人士之意旨,核其性質係欲就該文
章
所載內容與他人進行討論之言論,
難認被告引用名稱如實
之文章並詢問該文章內容記載是否屬實即為侵害原告商譽、
信用之言論。縱使該文章實際上係針對「生松香」所為介紹
,惟被告既於發文時引用該文章,任何閱聞者均可查看文章
內容並自行判斷其中意涵,如與被告認知不同亦可發文反駁
,且確有臉書帳號「Chia Lan Keyif」之網友(下稱系爭網
友)曾針對此議題與被告進行討論(見本院卷一第40頁),
是附表一編號1 、8 所示言論並不會直接造成松焦油此產品
之負面評價。另就讀某專業科系之人不當然對該領域所有相
關知識均知悉甚詳(如同醫師有不同專業之專科醫師),被
告雖曾就讀大仁藥專,亦不代表被告對松焦油之性質、特性
瞭若指掌,自難以此推論被告係刻意引用「生松香」之文章
來影射松焦油具致癌性、易爆炸性,遑論附表一編號1 、8
所示言論客觀上亦不會直接造成松焦油負面評價,已如前述
,故原告主張此部分言論侵害其商譽、信用,已有未合。
⒊關於附表一編號2 至7 、9 、12所示言論:
⑴查松焦油含甲酚、苯酚成分,松焦油儲存應遠離火種、熱源
,且甲酚若誤服用會造成嚴重
灼傷,引起休克而致死;名為
「保麗娜液」之藥品經系爭醫院網頁註明「在對照的動物研
究試驗中顯示該藥學物對胚胎有不良反應(致畸型胎或殺胚
胎性或其他),但未進行人體懷孕婦女研究;或者尚無對照
的人體懷孕婦女或動物研究試驗。只有在可能的利益大於潛
在之危險,才可使用此藥物」等詞,該藥品含松焦油成分
等
情,有原告提出之網頁查詢資料3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
第47至53頁),且被告亦提出言論中提及FDA 禁止松焦油作
為非處方藥產品成分部分所依據之FDA 網頁及其譯本(見本
院卷二第159 至160 頁),該文確實顯示FDA 發布標題為「
清理非處方藥產品中無效成分」,及內容關於松焦油屬於被
禁止作為非處方藥產品成分之一、Packers 肥皂不能再包括
松焦油之消息,則附表一編號2 ⑴、編號3 ⑴、編號4 ⑴、
⑵、編號5 (關於松焦油要遠離火種避免爆炸、松焦油經FD
A 禁止用於保養品、動物實驗中產生畸胎等部分)、編號6
⑴、⑵、編號7 (關於松焦油遠離火源或熱源部分)、9 、
12(關於會產生畸胎的松焦油部分)所示言論,乃分別基於
松焦油確實含有甲酚與苯酚成分、松焦油儲存應遠離火種、
熱源、FDA 網頁顯示FDA 禁止松焦油作為非處方藥產品成分
(與非處方藥產品中無效成分清理有關)、含有松焦油成分
之「保麗娜液」在對照的動物研究試驗中顯示該藥學物對胚
胎有不良反應(致畸型胎或殺胚胎性或其他)等事實基礎所
為事實陳述,上開言論是否均為不實,已有疑問。縱使松焦
油目前非我國化妝品中禁止及限制使用成分,美國亦未將之
列為化妝品禁止使用成分,復無相關資料顯示松焦油有致畸
胎性等節,有衛生福利部106 年12月12日函文、臺灣皮膚科
醫學會107 年1 月15日函文存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0、53
頁);然松焦油本質上是否安全無害而可製成肥皂使用、是
否屬化妝品禁用成分等項本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
由之保障,亦難苛責被告陳述須與真實分毫不差,已如前述
,則被告依
首揭資料,發表與資料所顯示主要事實相符之上
開言論,俱非憑空虛捏而有所本,顯係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所為上開言論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依前揭說明,難認有何
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處。又附表一編號2 ⑵、編號3 ⑵至⑷
(以提問、舉例方式表達熱製松焦油皂可能具危險性)、編
號5 (所表達熱製松焦油皂具危險性之意見部分)、7 (所
表達熱製松焦油皂具危險性之意見部分)、12(所表達昧著
良心販售松焦油之意見部分)所示言論,乃進而基於首揭事
實基礎,就含甲酚成分之松焦油所製成肥皂用以洗澡、採用
熱製法製造松焦油肥皂暨松焦油本身之安全性提出質疑之意
見表達,雖著重強調、凸顯松焦油成分之危險性、須遠離火
源之特性,然松焦油此物品本身或熱製松焦油肥皂是否安全
本屬可受公眾評論之事項,被告上開言論實屬就可受公評事
項所為適當評論、討論,
揆諸前開說明,不問事之真偽,均
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
⑵附表一編號2 ⑶所示言論,乃針對系爭網友提及含松焦油成
分外用藥膏之回應(見本院卷一第41頁),該言論至多傳達
含松焦油成分外用藥膏在使用上須謹慎之意,非全面
予以負
面評價,且含松焦油成分之外用藥膏與原告亦無必然關聯性
,客觀上難認此言論侵害原告之商譽、信用。
⑶附表一編號3 ⑸所示言論,乃就他人示範熱製松焦油皂之影
片所為主觀意見上評論,並不具可證明性,且客觀上亦無貶
損原告商譽、信用之處。
⒋附表一編號10所示言論,乃被告貼出其與訴外人梁朝宗對話
內容,並表示提供梁朝宗所述予他人參考及支持梁朝宗所述
之立場,核其性質屬意見之表達,而實際上指稱松焦油只能
3 至5 %濃度,且10%以上皮膚容易變易、致癌者,均為梁
朝宗而非被告,若謂引用與原告就松焦油安全性採取不同立
場之人言論並表達支持該言論之意見即屬侵權行為,對言論
自由之箝制未免過鉅;況此部分言論亦屬針對可受公評之事
予以適當評論,難謂被告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其負
侵權行為責任。縱認被告此則發文因引用梁朝宗所述而已有
針對事實為陳述之內涵,然審之被告所提系爭文獻內容亦在
討論松焦油是否具有毒性、致癌性之研究結果(見本院卷一
第92至97、212 至216 頁),足見松焦油本身是否安全、具
致癌性等,本有討論空間,縱該文獻之結論認為松焦油中PA
Hs(煤焦油中可能造成人類癌症之成分)濃度遠低於煤焦油
且不具備致突變性亦然(蓋因此屬系爭文獻所採結論,不影
響此議題有討論空間之本質),是被告此部分引述亦有其依
據而非全然無稽。
⒌附表一編號11所示言論,係強調松焦油添加成分之百分比不
宜過高而非直指松焦油不能作為添加物,本院酌以指稱某物
品作為添加物之成分百分比不宜過高,本不代表該物品有害
人體之常情,認此部分言論客觀上無從認定為影射松焦油對
人體有害之言論;況此部分言論亦難認係針對原告所為(詳
後述),無從認屬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言論。
⒍末查,原告固主張其為臺灣唯一進口松焦油之公司,故被告
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言論乃針對原告所為,然細譯附表
一編號1 至12所示言論,主要係針對松焦油此物品本身或熱
製松焦油肥皂是否安全、是否屬化妝品禁用成分等項所為,
而松焦油並非原告自行製造生產之商品,網路上亦有除原告
以外販賣松焦油之商家資訊,此有被告提出之網頁查詢資料
1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87至89頁),則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言論關於論述松焦油部分是否會損害原告商譽、信
用,確有疑問。另附表一編號3 ⑷、5 、7 、12雖提及「化
工科系高材生」、「皂師」、「化工高材生」、「化妝品證
照生」、「同行」等較具特定性之用語;然參酌系爭私訊內
容(見本院卷一第67頁),被告雖有質疑系爭網友挺皂香(
即原告)之言論,然被告亦陳稱係針對訴外人蔡衛龍教人熱
製松焦油有所疑惑,且不是要說皂香等語,則被告前開所指
是否確實為原告公司或原告
法定代理人,確有疑慮。原告復
未舉出確切證據證明上述所指對象得以特定為原告或其法定
代理人,自難僅憑原告為臺灣唯一以進口方式輸入松焦油販
賣之公司之事實,認定被告所指述對象確為原告。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154,981 元
及非財產上損害500,000 元,是否有據?又原告請求被告於
指定網頁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是否有理由?
本件被告發表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言論,客觀上不構成侵
害原告權利之侵權行為,業經認定如前,原告主張被告構成
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應刊登道歉啟事、賠償654,
981 元
云云,即無理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654,98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以及被告應於臉書網站
之公開社團「手工皂達人交流團」、「皂香soap」及被告個
人網頁刊登如附表二之道歉啟事,並置頂維持30日,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
附麗,爰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言論發表處 │言論內容 │
├──┼──────┼──────┼──────────────────┤
│1 │105 年8 月11│臉書「手工皂│參考轉載松焦油安全技術說明書。請特別│
│ │日 │達人交流社團│注意第三部分危險性概述。請問社團內有│
│ │ │」 │專業皮膚科醫師或化工專業人士嗎?請問│
│ │ │ │敘述是否如實有致癌性?及第五項其蒸氣│
│ │ │ │與空氣混合是否會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2 │105 年8 月11│臉書「手工皂│⑴那甲酚食用會致死是真的嗎? │
│ │日 │達人交流社團│⑵每天洗不會經由皮膚吸收? │
│ │ │」 │⑶我有看過一篇報告說除非是嚴重皮膚患│
│ │ │ │者,否則不建議開此藥。 │
├──┼──────┼──────┼──────────────────┤
│3 │105 年8 月11│臉書「手工皂│⑴這都有註明遠離火源跟高溫吧。 │
│ │日 │達人交流社團│⑵如果有人教用瓦斯爐去煮,可以嗎? │
│ │ │」 │⑶有人直接教熱製皂,也有人直接用於瓦│
│ │ │ │斯爐上燒。還有人把油罐放在瓦斯爐旁。│
│ │ │ │⑷直接瓦斯爐上燒呢?明火一版(般)會│
│ │ │ │達到七百多度…有人還拍成影片,並強調│
│ │ │ │他是化工科系高材生。 │
│ │ │ │⑸他應該要表達的是松焦油很安全不怕火│
│ │ │ │。 │
├──┼──────┼──────┼──────────────────┤
│4 │105 年8 月11│臉書「手工皂│⑴聽說國外FDA禁止將松焦油加於保養品 │
│ │日 │達人交流社團│…有這事嗎? │
│ │ │」 │⑵還有,會導致畸形胎兒跟殺死胚胎呢?│
├──┼──────┼──────┼──────────────────┤
│5 │105 年8 月11│被告臉書頁面│關於做皂安全事宜,請大家做此皂前參考│
│ │日15時49分許│ │一下。松焦油的入皂要遠離火種避免爆炸│
│ │ │ │,居然還有皂師教大家拿去熱製=_= 應該│
│ │ │ │會有更好的方法。美國FDA 已禁止用於保│
│ │ │ │養品中,功效不曾被科學證實,懶得去爬│
│ │ │ │原文,大家有興趣可以去查一下。動物實│
│ │ │ │驗中產生畸胎,原網址如下…。 │
│ │ │ │冒著自己會被惡劣言語攻擊的風險,提醒│
│ │ │ │大家注意一下。同第一句話。這只是參考│
│ │ │ │,如有疑問,請自行谷歌查詢松焦油注意│
│ │ │ │事項。以上言論不針對任何廠商與進口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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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 年8 月11│被告臉書頁面│⑴請注意最下面,松焦油成分中甲酚的不│
│ │日16時11分許│ │良反應,誤食會致死。 │
│ │ │ │⑵松焦油成分中苯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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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5 年8 月14│被告臉書頁面│當谷歌每個大神都教我們松焦油遠離火源│
│ │日15時29分許│ │或熱源。請化工高材生跟化妝品證照生就│
│ │ │ │不要開玩笑了。還有其跟隨者。…我不想│
│ │ │ │斷人財路,只是冒著被言語攻擊的危險提│
│ │ │ │醒我的學員跟客戶注意安全而已。…若有│
│ │ │ │人因此發生危險,也請你們能夠能勇敢地│
│ │ │ │站出來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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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5 年8 月14│被告臉書頁面│參考轉載松焦油安全技術說明書。請特別│
│ │日8 時32分許│ │注意第三部分,危險性概述。請問社團內│
│ │ │ │有專業皮膚科醫師或化工專業人士嗎?請│
│ │ │ │問敘述是否如實有致癌性?及第五項其蒸│
│ │ │ │氣與空氣混合是否會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 │不知道是否與做皂的松焦油是不是同一種│
│ │ │ │東西…或是原材料或成分差不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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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5 年8 月14│被告臉書頁面│FDA禁止松焦油非處方文件http:…如果美│
│ │日16時9 分許│ │國都非處方籤不的加入肥皂等其他東西,│
│ │ │ │就是表示那個是把它當管制藥品…如果台│
│ │ │ │灣也是當成管制醫療藥品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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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5 年8 月19│被告臉書頁面│一個從事化工30年的使用者前輩的忠告(│
│ │日22時57分許│ │下方貼出被告與梁朝宗之對話)。可以請│
│ │ │ │春風化工的高材生參考。也請他不需要稱│
│ │ │ │呼我們皂香墓園。因為20%很快就能讓很│
│ │ │ │多人進入那個地方了。那個前輩應該在台│
│ │ │ │灣化工界是個很有名氣的權威了。而且他│
│ │ │ │是自己使用才這麼說。…我們做皂的初衷│
│ │ │ │是什麼呢?不就是要讓自己洗得更安心嗎│
│ │ │ │。 │
│ │ │ │(被告與梁朝宗之對話:梁表示松焦油只│
│ │ │ │能3-5 %、高濃度高風險、10%以上皮膚│
│ │ │ │容易變異,容易致癌;被告提及:「老爺│
│ │ │ │爺牌就是20%」,對此梁表示:「他們不│
│ │ │ │怕死,當初沒有致癌性觀念,對於深層黴│
│ │ │ │菌的患者,只要聽說有效,啥東西都願意│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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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5 年8 月22│被告臉書頁面│連紐西蘭藥物管理局“只”准許2.5 %之│
│ │日19時58分許│ │內的松焦油添加~是百分之二點五呦。不│
│ │ │ │是百分之二十呦。想像一包速食麵用八包│
│ │ │ │調味料去吃的感覺…有問題不要問,問了│
│ │ │ │你會怕…本篇不針對任何人…我們也不是│
│ │ │ │誰的墓園~我們也無法禁止誰去做皂教皂│
│ │ │ │賣材料,只是提醒提醒提醒…建議請自行│
│ │ │ │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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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不詳 │被告臉書頁面│特別提醒大家注意,很少會想講同行的壞│
│ │ │ │話,但真的有點看不下去~蓖麻有劇毒要│
│ │ │ │精製才能脫毒,誤食五~十克就會致死,│
│ │ │ │之前看高雄某同行的價位一看就知道是未│
│ │ │ │精製的工業用油,最近又看到他們再推會│
│ │ │ │產生畸胎的松焦油…,為了賺錢真的要昧│
│ │ │ │著良心去賣這危險的物品嗎?唉,不想去│
│ │ │ │得罪人,只好在這邊碎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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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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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及澄清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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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謝耕文,不該在知識不足的情況下,以皂師名義公開在社團中,誇大渲染、│
│汙名化松焦油會致癌,進而影響皂香企業有限公司松焦油的銷售量及破壞其商譽│
│,本人在此公開對該公司致歉,並對自己錯誤的言行舉止負完全責任,特此發佈│
│聲明以視正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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