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材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貽婕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
律師
蔡駿民律師
被 告 麗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玉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易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
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