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告
法定
代理人 張聰聯
上訴人與皇升輪胎有限公司、鍠昇輪胎有限公司、皇成輪胎股份
有限公司等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935 號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8
2,53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