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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 上訴人與皇升輪胎有限公司、鍠昇輪胎有限公司、皇成輪胎股份 有限公司等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935 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8 2,5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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