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一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錦蘭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
被 告 旺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彬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蔡逸軒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執行名義所附條件已成就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