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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執行名義所附條件已成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一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蘭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被   告 旺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彬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蔡逸軒律師 複代理 人 洪柏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名義所附條件已成就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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