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 「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 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應為「000000 00號」,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惟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欄關於其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