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郁蓁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
被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告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
「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
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
本件被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應為「000000
00號」,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
惟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欄關於其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