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秀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上列
當事人間就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76
1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原得受
償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8,194元(不計
執行費),
惟
經本院一審判決改列普通債權受分配後,得受償之債權額則為7,
822,909元(同不計執行費,參本院重訴卷第137頁),是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應為6,995,285元(計算式:14,818,194元-7,822,9
09元=6,995,2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
抗
告(需附上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