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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76 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原得受 償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8,194元(不計執行費),惟 經本院一審判決改列普通債權受分配後,得受償之債權額則為7, 822,909元(同不計執行費,參本院重訴卷第137頁),是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應為6,995,285元(計算式:14,818,194元-7,822,9 09元=6,995,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 告(需附上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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