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 告 吳豐立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姿雯
被 告 大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超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
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