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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   告 吳豐立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姿雯 被   告 大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超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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