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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豐立       陳姿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陞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 廢棄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 人吳豐立新臺幣(下同)3,648,103 元,再給付上訴人陳姿雯4, 556,258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為8,204,3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3,4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 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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