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   告 次世代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明 被   告 永寶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愷 被   告 黃敬堯即慈母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曾本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