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
被 告 次世代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明
被 告 永寶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愷
被 告 黃敬堯即慈母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曾本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