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信用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世禎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
被 告 蔡孟倫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麗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