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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信用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世禎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蔡孟倫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