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信用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世禎
洪錫鵬
律師
被 告 蔡孟倫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許麗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
1326號背信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
附民字第325 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零伍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0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
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佰零伍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102 年12月9 日起至103 年11月16日止,受僱於
原告公司擔任簽證人員,負責辦理原告公司向○○○區○○
○路國際旅行社(下稱昆鐵旅行社)
承攬之來台旅遊團申請
入境簽證相關事宜,負責之工作內容包含收受昆鐵旅行社提
供之旅客資料,以電腦連線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建
置之「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
暨發證管理系統
」(下稱發證系統)送件申請簽證,經移民署審核後由該系
統自動隨機配賦團號後,應將移民署配賦之團號與各旅遊團
送件資訊(包括送件時間、入境配額、送件類型〈一般或優
質〉、團員暨導遊人數等)登載於原告公司建置之「旅遊業
管理系統(下稱
系爭旅管系統)」,俾供其他人員辦理後續
事宜。
詎被告竟自103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1月16日止,在原
告公司交辦如附表一所示旅遊團(共計21團,以下合稱系爭
旅遊團)入境簽證之送件
期間,違背其任務,故意不依上述
方式向移民署送件申請入臺證,致系爭旅遊團因未能即時取
得簽證,而無法如期進入臺灣地區(下稱系爭事件)。又被
告為掩飾
上開犯行,另將系爭旅遊團在系爭旅管系統上登載
如該附表一「填載電磁紀錄內容」欄所示不實紀錄,致其他
人員誤認已完成移民署送件程序,
嗣於103 年11月16日,因
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旅遊團共77名旅客已抵達機場,卻未
取得入境簽證,經昆鐵旅行社反映後,原告公司始查覺上情
。
㈡原告公司因系爭事件須給付如附表一損失金額欄所示賠償金
額予昆鐵旅行社,共計人民幣1,025,612.5 元,經與昆鐵旅
行社協調後,僅賠付人民幣100 萬元(折合新臺幣約500 萬
元)。又原告公司為避免損失擴大,就系爭旅遊團部分成員
共36人,改以醫檢團名義申請入台,須額外支付每人健檢費
用新臺幣(下同)1 萬元,合計36萬元。另原告公司為處理
系爭事件,指派員工即訴外人蘇麗珠、謝欣伶至大陸地區與
昆鐵旅行社協商後續善後事宜,額外支出其等之出差費40,1
44元。此外,昆鐵旅行社因系爭事件致商譽受損,並受大陸
地區雲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處分,昆鐵旅行社遂向原告公司
求償商譽損失人民幣200 萬元(折合新臺幣1,000 萬元),
原告公司已於103 年11月30日付清。原告公司因被告之上開
背信行為合計受損15,400,144元。為此,
爰依
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後段或同條第2 項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
擇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公
司15,420,14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否認有背信行為,原告公司內另有訴外人秦玉霞與被告
一同負責原告公司向昆鐵旅行社承攬之旅遊團入台簽證申辦
業務,並由訴外人李湘瑩負責開團、安排行程、用餐、導遊
等團體之一切資料,原告公司於103 年10月13日起至同年11
月13日止,就昆鐵旅行社招攬之旅行團多由秦玉霞負責辦理
簽證送件事宜,不應將遲延送件之責全數歸咎於被告。又附
表一編號3 、編號4 所示旅遊團,被告已分別於103 年10月
17日、10月28日送件,且經移民署獲配團號依序為「000000
000 」、「000000000 」,然原告公司之系爭旅管系統內登
載附表一編號3 旅遊團之團號為「000000000 」,此顯為原
告公司為逼迫被告離職而事後竄改上開系統資料。而線上申
請入台簽證尚須昆鐵旅行社提供旅客入境資料,倘資料未齊
亦無法送件,綜觀全卷證據資料,原告公司之旅管系統紀錄
亦無顯示昆鐵旅行社已提供送件所需資料,應由原告公司就
此負
舉證責任方為
適當。
㈡另移民署之發證系統經常次序錯亂,時有送件在後者獲配之
團號次序在前等異常,可見該發證系統經常發生錯誤或故障
,而原告公司亦有事後修改系爭旅管系統紀錄之造假情事,
上開系統資料均
不足採信。再者,依卷附移民署發證系統觀
光申請案資料顯示,縱使旅客於預定入境當日才送件申請入
台簽證,最終仍可順利入境,
是以,原告公司於103 年10月
16日察覺系爭旅遊團尚未獲發或送件申請簽證時,仍得緊急
送件申請,使系爭旅遊團得以準時入台,原告公司未即時送
件致系爭旅遊團須取消或改以優質團、醫檢團送件,因此所
生損害或額外支出應由原告公司自行承擔,與被告無關。況
原告公司主張額外支付之「醫美健檢費用」業經退回,原告
主張已賠償旅客之
違約金、機票損失
等情亦有不實,復未舉
證
以實其說,故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自102 年12月9 日起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簽證人員,於
103 年11月16日離職,負責辦理原告公司向昆鐵旅行社承攬
來臺旅遊團之申請入境簽證相關事宜,工作內容除收受昆鐵
旅行社所提供旅客資料,並以電腦連線至移民署之發證系統
送件申請入境簽證,並將發證系統自動配賦之團號與各旅遊
團送件資訊(包括送件時間、入境配額、送件類型〈一般或
優質〉、團員暨導遊人數等)登載於原告公司建置之系爭旅
管系統,俾供原告公司其他人員憑以辦理後續事宜。
㈡原告公司已承攬系爭旅遊團,原告公司內部分配之團號、團
名、旅遊型態、組團社均如附表一
所載。
㈢被告因系爭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上易字
第24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案)判處犯背信罪,處有期
徒刑3 年確定。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違背其職務,未將其承辦之系爭旅遊團送件申
請入境簽證,致原告因系爭事件受有上開損害,
惟被告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系爭旅遊團是否由被告
承辦?被告有無將系爭旅遊團送件申請入境簽證?㈡原告因
系爭事件所受損害為何?數額若干?茲將本院判斷說明如下
:
系爭旅遊團是否由被告承辦?被告有無將系爭旅遊團送件申
請入境簽證?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如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
適當之證明者,被告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
反證。倘
其於
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
難認
定其抗辯事實之真正,而應為其不利益之
裁判(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87年度
台上字第730 號裁判意旨
參照
)。
㈡
經查:
1.移民署建置之發證系統運作流程係由旅行業者備齊代申請之
應備文件後,傳送至配證系統,相關文件檢附齊全,且經該
署受理後,系統會依送件成功順序自動依序配賦團號及收件
號,續由移民署人員審核完畢後,進行繳費及下載許
可證作
業,若旅行業者送件成功,發證系統即有資料留存可供查詢
,倘未送件成功,即無團號及收件號可進行案件查詢等情,
有移民署104 年12月29日移署出陸伊字第1040151388號函、
同署106 年6 月16日移署資字第1060068512號函
可稽(見系
爭刑案一審卷一第122 頁、二審卷第80頁)。又原告公司內
部設有簽證及OP人員之分,簽證人員主要負責收受大陸地區
旅客資料暨使用發證系統向移民署送件申請入臺,OP人員則
負責接團、開團及結團帳,
彼此各司其職;原告公司內部另
依大陸地區組團社進一步劃分業務範圍,昆明地區由被告負
責簽證業務、李湘瑩擔任OP人員,湖北地區則由訴外人沈姵
瑩、呂佳靜分別擔任簽證與OP人員等情,
業據證人呂佳靜、
沈姵瑩、秦玉霞、李湘瑩與蘇麗珠於系爭刑事案件證述明確
(依序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二第12頁反面至第17頁反面、第24
頁正面至第28頁正面、第83頁反面、第87頁正面至第88頁反
面)。佐以被告於系爭刑案中
自承:伊於103 年10月至11月
期間均負責團號代號「TKMG」之團體,昆鐵旅行社大部分由
伊負責處理,如果伊送件完畢後,會在系爭旅管系統上備註
欄登載送件紀錄及自己的名字,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旅遊
團伊均已送件,以附表一編號1 旅遊團為例,備註欄記載「
10/15 17:49配額11/13 1036已一般送件36+1孟倫」,就表
示伊於10月15日送件,36+1表示36個團員加1 個領隊,一般
伊送件後當天會收到移民署的序號,伊會直接拷貝貼上系爭
旅管系統備註欄等語(見系爭刑案偵一卷第185-187 頁),
參以系爭旅管系統中關於附表一旅行團備註欄上均有登載「
孟倫」等語(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55-70 頁),且附表二旅
遊團之原告公司內部代號均為「TKMG」、OP人員為李湘瑩(
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60、65、66、71-75 頁),足認系爭旅
遊團均為被告負責送件申辦簽證之團體。
2.又原告主張系爭旅遊團開團後
迄被告離職時止,均未向移民
署送件申請簽證乙點,被告僅辯稱:附表一編號3 、編號4
所示旅遊團,被告已分別於103 年10月17日、10月28日送件
,並經移民署獲配團號依序為「000000000 」、「00000000
0 」,被告要無偽造團號之可能
云云,並引用移民署107 年
2 月26日移署資字第1070027890號函所附附件第6 頁、移民
署106 年11月8 日移署資字第1060123320號號函附件第16頁
為其論據,其餘未予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49 、260-261 頁
),足認除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旅遊團外,附表一所示其
餘旅遊團被告均未送件申請簽證。關於附表一編號3 、4 所
示旅遊團已否申請簽證乙節,
參諸上開移民署107 年2 月26
日函所附原告公司送件紀錄所載,固可見原告公司曾就昆鐵
旅行社103 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之26人旅遊團以優質行程
申請簽證,並經移民署配發「000000000 」團號,另就昆鐵
旅行社103 年11月19日至11月26日之17人旅遊團以優質行程
申請簽證,並經移民署配發「000000000 」團號(見本院卷
二第140-141 頁)。然再比對移民署106 年11月8 日函覆之
送件申請紀錄序號第479 號、480 號之記載,移民署配發之
「000000000 」團號係於103 年11月16日15時58分許始送件
,移民署於103 年12月1 日開始處理;移民署配發之「0000
00000 」團號則係於103 年11月16日15時47分始送件,移民
署於103 年12月1 日開始處理(見本院卷二第13頁背面)。
而被告已於103 年11月16日離職,可知附表一編號3 、4 所
示旅遊團顯
非被告按正常流程送件,係原告公司察覺系爭事
件後經清查而緊急送件。被告就其已於103 年10月17日、10
月28日送件乙點,復未提出反證證明,故被告辯稱其有替附
表一編號3 、4 所示旅遊團送件云云,要無可信。
3.被告雖辯稱:依原告公司提出之10、11月送下件紀錄(下稱
系爭送下件紀錄)顯示,昆鐵旅行社招攬之旅行團多由秦玉
霞負責辦理簽證送件,非被告負責辦理云云(見本院卷二第
42頁)。惟依證人秦玉霞證稱:伊大部分負責申請自由行簽
證,僅幫過被告送團體簽證,但次數較少等語(見系爭刑案
一審卷二第84頁背面),而本院將被告整理之原告公司10、
11月份送下件紀錄勘誤表(見本院卷二第111 -119頁)與上
開移民署106 年11月8 日函檢附之原告公司於103 年9 月16
日至11月16日送件紀錄(見本院卷二第2 -20 頁)相互比對
,亦可見秦玉霞於103 年10月13日起之送件類型大多數為自
由行,僅其中序號128 、214 、217 、299 、325 共5 筆係
屬第一類人士或優質團行程,足信秦玉霞所述為真,應可排
除系爭旅遊團係由秦玉霞負責送件之可能。被告亦未舉證秦
玉霞曾替其送件申請附表一所示旅遊團,故被告此部分抗辯
,尚難採信。
4.被告復辯稱:移民署之發證系統經常次序錯亂,時有送件在
後者獲配之團號次序在前等異常,可見該發證系統經常發生
錯誤或故障,不足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證據云云(見本院
卷二第42-43 頁)。惟細觀被告指摘之錯誤均發生在103 年
9 月間,而系爭旅遊團多數於103 年10月以後開團,錯誤顯
非出現在被告應送件期間。且詳繹被告所指,無非僅係核證
時間與送件時間,兩者存有約數秒至數分鐘不等之時間落差
,但均於同日完成送件程序且配賦團號無誤,此情亦據移民
署以105 年5 月9 日移署資處興字第1050054970號函覆,係
因發證系統所配置主機伺服器當時尚未設定連線同步校時主
機伺服器所致(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138 頁),故此一時間
落差既非無法登入之故障類型,且無從證明有造成配賦錯誤
團號之結果,自無從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再者,依移民署
106 年1 月4 日移署資字第1060005509號函所附異常事件通
報單、事件矯正/ 預防措施單(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二第53-6
9 頁)所示,該系統前於103 年10至11月間計有6 次故障維
修紀錄,各為10月7 日、10月21日、11月3 日(以上故障原
因均為無法登入)、11月18日(故障原因為系統前臺登入後
運作緩慢)、11月19日(故障原因為登入網頁無法開啟)及
11月27日(故障原因為後臺網頁無法運作),可知發證系統
自103 年10月起至被告於同11月16日離職前,系統故障原因
均為無法登入(10月7 日、10月21日及11月3 日),且當日
均完成修復正常運作,是
堪認上述故障時間與被告登載日期
全然
無涉,依其故障事由亦無可能出現被告已完成送件、但
配賦錯誤團號之情事。再者,移民署現雖無法確定於103 年
10月、11月,有無旅行業者向其反應送件完成後,卻發生配
賦團號及收件號於電腦紀錄中無法查詢之情況,然如有此情
事,業者一定會打電話反應,移民署會進行協助處理,亦有
高雄高分院106 年6 月19日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見系爭刑
案二審卷第81頁),而衡諸常情,如確有旅行業者送件完成
後,卻發生配賦團號及收件號於電腦紀錄中無法查詢之情況
,顯然移民署之電腦系統運作應非正常,移民署前開電腦維
修紀錄中,斷無無此問題發生記載之可能,然移民署前開電
腦維修紀錄中,從未見有此問題之登載,益
足徵被告所辯附
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旅遊團係因移民署電腦故障,以致配
賦團號不實等語,
並無可採。
5.被告另辯稱:系爭旅管系統之紀錄均可事後修改,故其上所
載紀錄不足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云云。惟證人呂佳靜、沈
姵螢、秦玉霞、李湘瑩均於系爭刑案證述,員工使用公司前
開旅管系統,有各自之權限,其等不會去修改別人登載之內
容,如偶有協助填載旅管系統備註欄之事,亦會註記自己姓
名以明後續責任(依序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二第12頁反面至第
17頁反面、第25頁正面至第26頁反面、第84頁正面至第85頁
反面、第87頁反面)。而原告公司旅管系統既由各員工自行
保管帳號、密碼,與被告工作內容有關或相類之證人呂佳靜
、沈姵螢、秦玉霞、李湘瑩等人復未曾修改含被告在內之其
他員工所登載之內容,
堪認由被告負責而可於旅管系統登載
之事項,並未經他人修改等節,是被告所辯尚不足採。
㈢綜上,系爭旅遊團均屬被告承辦之業務,然被告未替系爭旅
遊團依規定送件申請簽證,更於系爭旅管系統上針對附表一
編號1 至13所示旅遊團標示不實紀錄乙節,
應堪認定。
原告因系爭事件所受損害為何?數額若干?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以權利之侵害為
侵權行為要件之一,故有謂非侵害既存
法
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
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
係何種權利,
要非所問。又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
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
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
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
公序良俗者,亦同(最高法院
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足見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害之權利限於現行法律體系既存之權利,後段規
定之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其範圍
遠較同項前段為廣。原告主張因被告之上開違背任務及填載
不實紀錄之行為,致原告公司承攬之系爭旅遊團未及來台或
需另額外支付其他費用始能如期入台,使原告公司因違約而
受有損失,可知原告公司所受損害為因違約所負賠償責任,
屬純粹財產上之損害,非屬權利受有侵害,被告所為應成立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之侵權行為。而被告係原告公司之
受僱人,其故意為
前揭違背任務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且其亦因前揭違背任務行為等,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246 號刑事判決判處犯背信罪,處有期徒
刑3 年確定,有系爭刑事判決
可參(見本院卷一第52-60 頁
),是原告公司主張其因被告之背信侵權行為受有損害,請
求被告賠償其因系爭事件之損失,應屬有據。
㈡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為限。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
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24 條亦有明定。查,昆鐵
旅行社招攬系爭旅遊團後,復由原告公司向昆鐵旅行社承攬
系爭旅遊團之簽證申辦及在台旅遊服務業務,為兩造所不爭
執,已如前述,並有原告與昆鐵旅行社簽立之兩岸旅行社合
作協議(下稱系爭合作協議)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47 頁)
,是原告公司依系爭合作協議,負有替系爭旅遊團之旅客申
辦入境簽證,並於旅客入境後替昆鐵旅行社完成旅遊服務之
義務。而系爭合作協議第8 條約定:昆鐵旅行社旅遊團在進
入台灣被阻時,除旅遊者自身原因外,原告應當積極協助處
理,如屬原告原因,原告應承擔賠償責任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47 頁背面)。是原告承攬之系爭旅遊團因未申請入境簽
證,致昆鐵旅行社所生損害,原告即負有賠償義務,原告所
負賠償義務之數額,即為原告因系爭事件所受損害,
合先敘
明。
㈢原告主張昆鐵旅行社因系爭事件已支出附表一損失金額欄之
費用共人民幣1,025,612.5 元,且受有商譽損失人民幣200
萬元,原告公司因此賠償昆鐵旅行社人民幣300 萬元,另其
將系爭旅遊團部分成員共36人,改以醫檢團名義申請入台,
額外支付健檢費用36萬元,且派遣員工至大陸地區善後而支
出出差費40,144元等節,被告否認之,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所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就上開利己事實負
舉證責任。茲將本院之判斷說明如下:
1.昆鐵旅行社因系爭事件已支付之費用數額?
⑴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團體:
①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旅遊團因未替旅客申請入境
簽證致取消乙節,被告除爭執附表一編號4 所示團體有準時
入境外,其餘未予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06 頁),
堪信為真
。而關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團體是否如期入境乙點,參諸前
揭移民署106 年11月8 日函覆之送件申請紀錄序號第479 號
之記載,該團係於103 年11月16日15時47分始以優質團送件
申請簽證,移民署於當日受理及配發「000000000 」團號,
然最後整團撤銷結案(見本院卷二第13頁背面),足見附表
一編號4 所示團體亦因未及申請簽證而取消,被告所辯
要無
足採。是以,附表一編號1 至9 團體均係因未申請入境簽證
而取消,應堪認定。被告雖辯稱:其係因昆鐵旅行社延誤、
傳錯、資料模糊不清或造假團員資料而延誤送件,且原告交
辦被告時距離旅遊團來台,往往不足2 個月,故送件遲誤責
任不
可歸責於被告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25-227 頁),固提
出其與昆鐵旅行社人員對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二第228-23
5 頁)。然被告上開指摘昆鐵旅行社人員遲誤交付資料之旅
遊團,經本院核對後,均非系爭旅遊團,故被告此部分抗辯
顯與本件無涉,要無可取。從而,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團
體係因被告違背其任務未送件致取消,原告依民法第224 條
規定與被告負同一責任,故依系爭合作協議第8 條約定,原
告須賠付昆鐵旅行社因取消行程所生損害。
②原告主張昆鐵旅行社因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團體取消,因
而支付附表一損失金額欄所示費用,共計人民幣939,715.5
元等語,業據提出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單據為證。其中雖
有部分單據未據原告提出,然本院考量昆鐵旅行社支出各項
費用之憑據係由該旅行社
持有,非原告所有,原告亦無強制
昆鐵旅行社交付單據之權利,具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
難」之情形,對原告尚有不公,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
書規定,以「
證明度減低」之方式減輕其舉證責任,並依
經
驗法則,判斷原告之主張真實
與否。而原告主張昆鐵旅行社
因行程取消賠付旅客違約金,已購買之機票、火車票及船票
等交通票卷因無法
退票而受損及其他接送費用等節,均與常
情相符且屬必要之支出,原告主張之金額亦未悖於常情,是
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堪採信。
⑵附表一編號11團體:
原告主張:昆鐵旅行社因附表一編號11團體未依原訂計畫以
一般團或優質團送件,改以自由行送件申請簽證,致有12名
旅客無法出行,昆鐵旅行社因而賠付違約金、散客票差價及
空位損失,共損失人民幣56,567元云云,固提出昆鐵旅行社
與旅客簽署之賠償協議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19-120 頁)。
惟原告自承附表一編號11團體全團已於103 年11月18日改申
請自由行簽證,並如期來台,有原告自行整理之附件可參(
見本院卷二第288 頁),堪認原告已履行其承攬之附表一編
號11團體之旅遊服務。原告既已透過改申請自由行簽證使附
表一編號11團體如期來台旅遊,昆鐵旅行社即無須賠償旅客
違約金,更無額外支出散客機票票價或承擔空位損失之理,
復未見原告具體說明上開賠償項目發生之原因,是原告主張
昆鐵旅行社因被告未替附表一編號11團體送件致生上開人民
幣56,567元之損失,尚難採信。基此,原告應無賠償昆鐵旅
行社人民幣56,567元之義務。
⑶附表一編號14團體:
原告主張:昆鐵旅行社因附表一編號14團體未依原訂計畫以
一般團或優質團送件,於103 年11月18日全團改申請自由行
簽證,但受限簽證配額有10名旅客無法成行,昆鐵旅行社因
而賠付旅客違約金人民幣7,330 元,並受有機票損失人民幣
11,000元,共損失人民幣18,330元等語,業據原告提出附表
一所示文件為憑,應堪採信。
⑷附表一編號15團體:
原告主張:昆鐵旅行社因附表一編號15團體未依原訂計畫以
一般團或優質團送件,於103 年11月19日改申請自由行及醫
檢簽證,但因簽證配額,有10名旅客趕不及於原訂日期出發
,昆鐵旅行社因而受有機票損失人民幣11,000元等語,亦據
原告提出附表一所示文件為憑,亦堪採信。
⑸綜上,昆鐵旅行社因系爭事件須賠付旅客之違約金、所生機
票等損失及額外產生之費用,共計人民幣969,045.5 元(即
181,300+151,305+ 89,357+7 5,090+106,900+174,941+160,
822.5+18,330+11,000 =969,045.5 )。原告公司依系爭合
作協議第8 條約定,須賠償昆鐵旅行社之數額即為人民幣96
9,045.5 元。又原告已匯款人民幣100 萬元予昆鐵旅行社,
以賠償上開損害,有網路銀行匯款單為憑(見本院卷一第65
頁),足認原告公司已清償上開賠償金額,自得請求被告賠
償其因此所受損害即人民幣969,045.5 元。原告逾此所為請
求,則無理由。
2.昆鐵旅行社之商譽損失:
原告主張昆鐵旅行社因系爭事件致商譽受損,且遭大陸地區
雲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處分,故向原告求償人民幣200 萬元
之商譽
損失賠償云云,固提出昆鐵旅行社之求償通知為證(
見本院卷二第24頁),惟昆鐵旅行社之商譽損失數額何以高
達人民幣200 萬元,均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復未
證明其已給付此筆賠償金,故原告主張其另因賠償昆鐵旅行
社商譽損失,而受有人民幣200萬元之損害,尚無足採。
3.健檢費:
原告主張其受限於團體簽證配額,為免損失擴大,將附表一
編號10、12、15、17所示團體,其中共36名旅客(名單如附
表一所示)改以健檢名義申請簽證,額外支出每人1 萬元之
健檢費用,共花費36萬元乙節,業據原告提出健檢名單、轉
帳憑條及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收據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1-3
5 頁),足認原告為使旅客如期來台,另支出健檢費36萬元
。惟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嗣於103 年11月28日退回附表一編
號15團體之健檢費差額40,800元及附表一編號10團體健檢費
差額54,400元,另於103 年12月2 日退回附表一編號12團體
健檢費差額40,800元及附表一編號17團體之健檢費差額54,4
00元,合計退款190,400 元,有原告之系爭旅管系統中附表
一編號10、12、15、17團體作業紀錄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6
-99 頁),是原告因上開36名旅客改以健檢名義申請簽證,
額外支出之健檢費用應為169,600 元(即360,000-190,400
=169,600 )。原告
逾此範圍之主張,為無理由。
4.出差費: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件指派總經理蘇麗珠、副總經理謝欣伶
前往昆明,與昆鐵旅行社協商賠償事宜,額外支出員工之機
票、客運、住宿及伙食等費用(支出明細見本院卷二第36頁
),共計40,144元,並提出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機票影本
、住宿發票、台胞證收據、機場快線收據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37-40 頁),足認原告公司確因系爭事件,額外支出員
工出差費用40,144元,此筆費用應屬原告因系爭事件所受損
害。
5.從而,原告因系爭事件所受損害數額為賠償昆鐵旅行社損失
之人民幣969,045.5 元、額外支出健檢費169,600 元及出差
費40,144元。而原告起訴時即104 年8 月7 日之人民幣兌換
新臺幣之匯率為1 比5.153 ,有銀行匯率查詢結果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330 頁),原告主張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應以
1 比5 計算,未逾此數額,應屬可採。則依原告主張之匯率
換算,原告因系爭事件所受損害金額應為5,054,972 元(即
969,045.5 元×5+169,600+40,144,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被告固辯稱:原告於103 年11月16日察覺系爭旅遊團尚未申
請簽證時,僅須於當日立即補送件,系爭旅遊團旅客即可於
原訂日期入境,無取消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團體或改以健
檢名義申請入境之必要,原告擅將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團
體取消,並將部分旅客改以健檢名義申請簽證致額外支出費
用,均係原告單方決定所致,被告不負賠償責任云云。
惟查
,103 年11月16日當天係星
期日,有103 年度行政機關辦公
日曆表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31 頁),移民署於當日未受理
簽證之申請,原告無於當日補送件之可能。又關於陸客申請
來台案件審查期間,團體旅遊(含一般團與優質團)為2 個
工作日,小三通團體旅遊為4 小時,但上開期間不含等待中
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查時間及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補正時間
,而於103 年10月、11月間,一般而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審查時間約需7 至14個工作天不等,有內政部移民署10
7 年8 月22日移署入字第1070096879號函及同署107 年10月
3 日移署入字第1070107477號函附卷
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9
4-1 、197 頁),可知陸客來台一般團體簽證之申請及核准
,約需9 至16個工作天始能完成。而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
團體原定出團日期為103 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21日,縱使原
告公司於103 年11月17日(星期一)立即送件,扣除週末假
日,亦須於103 年11月27日至103 年12月8 日之間始能取得
簽證,故被告辯稱於103 年11月16日當日送件即可立即取得
簽證,無須取消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團體或改以健檢名義
申請簽證云云,為不足採。
㈤從而,原告公司因系爭事件合計受損5,054,972 元,且與被
告未送件之違背任務行為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被告就原告
所受上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應堪認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5,054,972 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
5 月4日(見本院卷一第2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
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
保金額准許之,並另依被告之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免
為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
核與本件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再予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一
┌─┬───────────────┬───────┬───┬─────────────┬─────┬────────┐
│編│信用旅行社團號暨團名 │組團社 │狀態 │昆鐵旅行社損失金額(人民幣│醫檢簽證費│備註(是否補件) │
│ ├───────────────┼───────┤ │) │(新臺幣) │ │
│號│填載電子紀錄內容 (出處:刑卷) │旅遊型態/ 人數│ │ │ │ │
├─┼───────────────┼───────┼───┼─────────────┼─────┼────────┤
│ │141116TKMG8C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 取消 │2014年11月16日直飛團 │ │ │
│ │之美 8 日遊中中)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 │ │ │損失總額:181,300.00元 │ │ │
│ │ │ │ │ │ │ │
│ │ │ │ │旅客名單及損失明細(本院卷│ │ │
│ │ │ │ │一第91頁): │ │ │
│ 1├───────────────┼───────┤ │1.違約金:91,800元【2,550 │ │ │
│ │「移民署」欄內填載不實團號「 │一般團/36+1 │ │ 元*36 人】(無收據) │ │ │
│ │000000000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 │2.機票損失:81,100元【 │ │ │
│ │ 10/15 17:49配額 11/13 │ │ │ 2,000 元*35 人+300元*3 7│ │ │
│ │ 1036已一般送件36+1孟倫 │ │ │ 人】 │ │ │
│ │ │ │ │(溫州聯合航空服務有限公司│ │ │
│ │原審卷一第 55 頁 │ │ │請款通知,本院卷一第92頁)│ │ │
│ │ │ │ │3.接送費:3,000 元【1,500 │ │ │
│ │ │ │ │ 元*2趙】(無單據) │ │ │
│ │ │ │ │4.轉證費:5,400 元【150 元│ │ │
│ │ │ │ │ *36 本】(無單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1116TKMG8C2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 昆明鐵路國旅 │取消 │2014年11月16日(昆明台中直│ │ │
│ │之美 8 日遊(中中)(即起訴書 │ │ │飛) │ │ │
│ │附表編號 2) │ │ │ │ │ │
│ │ │ │ │損失總額:151,305.00元 │ │ │
│ │ │ │ │ │ │ │
│ │ │ │ │損失明細(本院卷一P67 ):│ │ │
│ 2├───────────────┼───────┤ │1.機票(昆明台中往返): │ │ │
│ │「移民署」欄內填載不實團號「 │一般團/39+1 │ │ 88,000元 │ │ │
│ │000000000 」 │ │ │【2,300 元*38人+300元*2 │ │ │
│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0/16 │ │ │ 人】 │ │ │
│ │10:36 配額 11/14 856 已一般送│ │ │(溫州聯合航空服務有限公司│ │ │
│ │件 39+1 孟倫 │ │ │請款單,本院卷一第70頁) │ │ │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 56 頁 │ │ │2.玉溪旅行社20人: │ │ │
│ │ │ │ │ 21,800元 │ │ │
│ │ │ │ │⑴車送:1,800 元【1,800 元│ │ │
│ │ │ │ │ *1人】 │ │ │
│ │ │ │ │(收據,本院卷一P73 ) │ │ │
│ │ │ │ │⑵機場賠償:10,000元【500 │ │ │
│ │ │ │ │ 元*20 人】 │ │ │
│ │ │ │ │(收據,本院卷一P85 ) │ │ │
│ │ │ │ │⑶違約金:10,000元【500 元│ │ │
│ │ │ │ │ *20 人】 │ │ │
│ │ │ │ │(賠償協議,本院卷一P74 )│ │ │
│ │ │ │ │ │ │ │
│ │ │ │ │3.開運旅行社15人: │ │ │
│ │ │ │ │ 36,920元 │ │ │
│ │ │ │ │⑴違約金:33,000元【2,200 │ │ │
│ │ │ │ │ 元*15 人】 │ │ │
│ │ │ │ │(收據,本院卷一P75 ) │ │ │
│ │ │ │ │⑵車送:500 【500 元*1人】│ │ │
│ │ │ │ │ (收據,本院卷一P73 ) │ │ │
│ │ │ │ │⑶入住酒店:1,920 元【120 │ │ │
│ │ │ │ │ 元*8間標準*2晚】 │ │ │
│ │ │ │ │(收據,本院卷一P84 ) │ │ │
│ │ │ │ │⑷餐食補貼(3 正1 早): │ │ │
│ │ │ │ │1,500 元【30元*3正*15 人 │ │ │
│ │ │ │ │+10 元*1早*15 人】 │ │ │
│ │ │ │ │(無單據) │ │ │
│ │ │ │ │ │ │ │
│ │ │ │ │4.個舊2人:3,585元 │ │ │
│ │ │ │ │⑴違約金:2,720 元【1,360 │ │ │
│ │ │ │ │ 元*2人】 │ │ │
│ │ │ │ │⑵其他(往返車資): │ │ │
│ │ │ │ │ 865元 │ │ │
│ │ │ │ │(收據,本院卷一P76) │ │ │
│ │ │ │ │ │ │ │
│ │ │ │ │5.昆明2人:1,000元 │ │ │
│ │ │ │ │⑴賠償金:1,000 元【500 元│ │ │
│ │ │ │ │ *2人】 │ │ │
│ │ │ │ │(收據,本院卷一P77 ) │ │ │
│ │ │ │ │ │ │ │
├─┼───────────────┼───────┼───┼─────────────┼─────┼────────┤
│ │141117TKMG8C2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取消 │2014年11月17日(昆明至香港│ │ │
│ │之美 8 日遊(中中) │ │ │至台中) │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3) │ │ │損失總額:89,357.00 元 │ │ │
│ │ │ │ │ │ │ │
│ ├───────────────┼───────┤ │損失明細(本院卷一P67 ):│ │ │
│ │「移民署」欄內填載不實團號「 │一般團/34+1 │ │1.機票(昆明、香港、台中往│ │ │
│ 3│000000000 」 │ │ │ 返):64,435元 │ │ │
│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0/17 │ │ │【1,841 元*35 人】 │ │ │
│ │10 :36 配額 11/15 628 已一般 │ │ │(香港快運航空公司預留機位│ │ │
│ │送件25+1 孟倫 │ │ │損失確認單,本院卷一P69 )│ │ │
│ │ │ │ │ │ │ │
│ │ │ │ │2.違約金:24,922元【733 元│ │ │
│ │ │ │ │ *34 人】 │ │ │
│ │ │ │ │(收據,本院卷一P72 ) │ │ │
│ │ │ │ │ │ │ │
├─┼───────────────┼───────┼───┼─────────────┼─────┼────────┤
│ │141119TKMG8C2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取消 │2014年11月19日 │ │ │
│ │之美 8 日遊(中中) │ │ │損失總額:75,090.00 元 │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4) │ │ │ │ │ │
│ │ │ │ │損失明細(本院卷一P67-68)│ │ │
│ │ │ │ │: │ │ │
│ │ │ │ │1.機票(昆明台中往返未開票│ │ │
│ 4├───────────────┼───────┤ │ 訂金):32,000元【500 元│ │ │
│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0/28 │一般團/16+1 │ │*17 人】 │ │ │
│ │15:49 配額 11/14 982 已一般送│ │ │(無單據) │ │ │
│ │件16+1 孟倫」 │ │ │2.違約金:19,840元【1,240 │ │ │
│ │ │ │ │元*16 人】 │ │ │
│ │原審卷一第58頁 │ │ │ (無單據) │ │ │
│ │ │ │ │3.機票(芒市昆明往返): │ │ │
│ │ │ │ │ 11,520元【720 元*16 人】│ │ │
│ │ │ │ │(電子機票,本院卷一P78-83│ │ │
│ │ │ │ │ ) │ │ │
│ │ │ │ │4.11月18日昆明酒店住宿: │ │ │
│ │ │ │ │1,600 元【200 元*8房】 │ │ │
│ │ │ │ │(無單據) │ │ │
│ │ │ │ │5.組團人機票(芒市昆明往返│ │ │
│ │ │ │ │ )及昆明住宿:2,130 元【│ │ │
│ │ │ │ │ 980 元+850元+300元】 │ │ │
│ │ │ │ │(無單據) │ │ │
│ │ │ │ │6.額外補償:8,000 元【500 │ │ │
│ │ │ │ │ 元×16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141119TKMG8T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取消 │2014年11月19日團(麗江直飛│ │ │
│ │之美 8 日遊(北北)(即起訴書 │ │ │台灣) │ │ │
│ │附表編號 5) │ │ │損失總額:106,900.00元 │ │ │
│ │ │ │ │ │ │ │
│ │ │ │ │旅客名單及損失項目(本院卷│ │ │
│ │ │ │ │一第86頁): │ │ │
│ 5├───────────────┼───────┤ │1.違約金:43,200元【1,600 │ │ │
│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0/28 │優質團/27+1 │ │ 元*27 人】 │ │ │
│ │16 :22 配額 11/14 683 已優質 │ │ │(補償協議、旅遊合同解除協│ │ │
│ │送件27+1 孟倫」 │ │ │ 議書,本院卷一P87 、89)│ │ │
│ │ │ │ │2.機票損失:63,700元 │ │ │
│ │ │ │ │(華信航空公司扣款證明及收│ │ │
│ │ │ │ │ 據,本院卷一P88 、90) │ │ │
│ │ │ │ │ │ │ │
├─┼───────────────┼───────┼───┼─────────────┼─────┼────────┤
│ │141120TKMG8T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取消 │2014年11月20日 │ │ │
│ │之美 8 日遊(北北) │ │ │損失總額:174,941.00元 │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7) │ │ │ │ │ │
│ │ │ │ │旅客名單及損失明細(本院卷│ │ │
│ │ │ │ │一P93 ): │ │ │
│ │ │ │ │1.賠償金:83,600元【2,200 │ │ │
│ 6├───────────────┼───────┤ │ 元*38 人】 │ │ │
│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0/29 │優質團/38+1 │ │(賠償協議,本院卷一P121)│ │ │
│ │09 :22 配額 11/17 961 已優質 │ │ │2.機票(台灣昆明往返): │ │ │
│ │送件35+1 孟倫」 │ │ │ 88,800元【2,400 元*37 人│ │ │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61頁 │ │ │(電子機票,本院卷一P94-10│ │ │
│ │ │ │ │6) │ │ │
│ │ │ │ │3.火車票損失(大里昆明):│ │ │
│ │ │ │ │ 920 元 │ │ │
│ │ │ │ │(車票、退票收據,本院卷一│ │ │
│ │ │ │ │P107-108、111-112 ) │ │ │
│ │ │ │ │4.機票(重慶至昆明): │ │ │
│ │ │ │ │ 480元【240元*2人】 │ │ │
│ │ │ │ │(開票簡訊,本院卷一P114)│ │ │
│ │ │ │ │5.機票(昆明至重慶): │ │ │
│ │ │ │ │ 538 元【269 元*2人】 │ │ │
│ │ │ │ │(開票簡訊,本院卷一P116)│ │ │
│ │ │ │ │6.機票(成都至昆明) : │ │ │
│ │ │ │ │ 346 元【346 元*1人】 │ │ │
│ │ │ │ │(訂票證明:本院卷一P109)│ │ │
│ │ │ │ │7.機票(昆明至成都): │ │ │
│ │ │ │ │ 257 元【257 元*1人】 │ │ │
│ │ │ │ │(訂票證明:本院卷一P110)│ │ │
│ │ │ │ │ │ │ │
├─┼───────────────┼───────┼───┼─────────────┼─────┼────────┤
│ │141121TKMG5TK1 昆明鐵路國旅台 │昆明鐵路國旅 │取消 │2014年11月18日火車團 │ │ │
│ │灣+金門之美 5 日浪漫遊(北高 │ │ │損失總額:160,822.50元 │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8) │ │ │ │ │ │
│7 ├───────────────┼───────┤ │損失明細(本院卷一P130):│ │ │
│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0/31 │小三通/39+1 │ │1.去程火車票損失(117 張票│ │ │
│ │10 :22 配額 11/17 892 已優質 │ │ │ ):55582.5 元 │ │ │
│ │送件39+1 孟倫」 │ │ │ (無單據) │ │ │
│ │ │ │ │2.回程火車票損失:14,040元│ │ │
│ │原審卷一第62頁 │ │ │ 【120 元*117人】 │ │ │
├─┼───────────────┼───────┼───┤(無單據) ├─────┼────────┤
│ │141121TKMG5TK2 昆明鐵路國旅台 │昆明鐵路國旅 │取消 │3.未如期出團補償:57,000元│ │ │
│ │灣+金門之美 5 日浪漫遊(北高 │ │ │ 【500 元*114人】 │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9) │ │ │(無單據) │ │ │
│ │ │ │ │4.小三通中運之星船票定金損│ │ │
│8 ├───────────────┼───────┤ │ 失:34,200元【300 元*114│ │ │
│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0/31 │小三通/39+1 │ │ 人】 │ │ │
│ │13 :32 配額 11/17 1608 已優質│ │ │(廈門建發國際旅行社集團有│ │ │
│ │送件39+1 孟倫」 │ │ │限公司結算單、廈門閩台輪渡│ │ │
│ │ │ │ │有限公司扣款證明,本院卷一│ │ │
│ │原審卷一第63頁 │ │ │P131-133) │ │ │
├─┼───────────────┼───────┼───┤ ├─────┼────────┤
│ │141121TKMG5TK3 昆明鐵路國旅台 │昆明鐵路國旅 │取消 │ │ │ │
│ │灣+金門之美 5 日浪漫遊(北高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0 ) │ │ │ │ │ │
│ │ │ │ │ │ │ │
│9 ├───────────────┼───────┤ │ │ │ │
│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0/31 │小三通/39+1 │ │ │ │ │
│ │16 :10 配額 11/17 2386 已優質│ │ │ │ │ │
│ │送件39+1 孟倫」 │ │ │ │ │ │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64頁 │ │ │ │ │ │
├─┼───────────────┼───────┼───┼─────────────┼─────┼────────┤
│ │141124TKMG8C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 │80,000元 │103/11/18 改送 │
│ │之美 8 日遊(中中) │ │ │ │(收據,本│26 人自由行簽證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3) │ │ │ │院卷二P34 │+7 +1 人醫檢 │
│10├───────────────┼───────┤ │ │反) │ │
│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1/1 │ │ │ │ │名單:本院卷二 │
│ │11 :02 配額 11/17 1623 已優質│ │ │ │ │P182-183 │
│ │送件33+1 孟倫」 │ │ │ │ │ │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67頁 │ │ │ │ │ │
│ │ │ │ │ │ │ │
├─┼───────────────┼───────┼───┼─────────────┼─────┼────────┤
│ │141126TKMG8C2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2014年11月26日 │ │103/11/18 全團改│
│ │之美 8 日遊(中中) │ │ │損失總額:56,567.00 元 │ │送自由行簽證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4) │ │ │ │ │ │
│ │ │ │ │損失明細(本院卷一第117 頁│ │ │
│11├───────────────┼───────┤ │): │ │ │
│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0/21 │ │ │1.違約金:36,150元【1,205 │ │ │
│ │10 :18 配額 11/21 2321 已優質│ │ │ 元*( 21+ 9) 人】 │ │ │
│ │送件23+1 孟倫」 │ │ │(賠償協議:含1020元違約金│ │ │
│ │ │ │ │、35元照相費用、100 元雜費│ │ │
│ │原審卷一第68頁 │ │ │、50元通行證費用,共1,205 │ │ │
│ │ │ │ │元,本院卷一P119) │ │ │
│ │ │ │ │ │ │ │
│ │ │ │ │2.散客票差價:2,817 元【 │ │ │
│ │ │ │ │ 939 元*3人】 │ │ │
│ │ │ │ │ (無收據) │ │ │
│ │ │ │ │ │ │ │
│ │ │ │ │3.機票空位損失:17,600元【│ │ │
│ │ │ │ │ 1,100 元*16 人】 │ │ │
│ │ │ │ │(證明,本院卷一P120) │ │ │
├─┼───────────────┼───────┼───┼─────────────┼─────┼────────┤
│ │141129TKMG8C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 │60,000元 │103/11/18 改送 │
│ │之美 8 日遊(中中) │ │ │ │(收據,本│31 人自由行簽證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5) │ │ │ │院卷二P35 │+6 人醫檢簽證 │
│12├───────────────┼───────┤ │ │) │ │
│ │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0/21 │ │ │ │ │名單:院卷二P182│
│ │15 :18 配額 11/24 891 已優質 │ │ │ │ │-183 │
│ │送件35+1 孟倫」 │ │ │ │ │ │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69頁 │ │ │ │ │ │
├─┼───────────────┼───────┼───┼─────────────┼─────┼────────┤
│ │141130TKMG8C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 │ │103/11/18 全團改│
│ │之美 8 日遊(中中)(即起訴書 │ │ │ │ │送自由行簽證 │
│ │附表編號 16) │ │ │ │ │ │
│ ├───────────────┼───────┤ │ │ │ │
│13│備註資料欄內填載「 10/22 │ │ │ │ │ │
│ │11 :28 配額 11/25 2306 已一般│ │ │ │ │ │
│ │送件11+1 孟倫」 │ │ │ │ │ │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70頁 │ │ │ │ │ │
├─┼───────────────┼───────┼───┼─────────────┼─────┼────────┤
│ │141120TKMG8C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2014年11月20日轉港36+1 │ │1.10人走不成,賠│
│ │之美 8 日遊(中中) │ │ │損失總額:18,330.00 元 │ │償機票及違約金。│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6) │ │ │ │ │ │
│ │ │ │ │損失明細(本院卷一P68 ):│ │2.103/11/18 全團│
│ │ │ │ │1.機票損失:11,000元【1,10│ │改走自由行簽證 │
│ │ │ │ │ 0 元*10 人】 │ │ │
│14├───────────────┼───────┤ │(香港快運航空公司預留機位│ │ │
│ │旅管系統記載 09/3 日開團 │ │ │損失確認單,本院卷一P69) │ │ │
│ │原審卷一第 60 頁 │ │ │ │ │ │
│ │ │ │ │2.違約金:7,330 元【733 元│ │ │
│ │ │ │ │ *10 人】 │ │ │
│ │ │ │ │(收據,本院卷一P71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1122TKMG8C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2014年11月22日轉港29+1 │60,000元 │1.10人走不成,賠│
│15│之美 8 日遊(中中) │ │ │損失總額:11,000.00 元 │(收據,本│償機票。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1) │ │ │ │院卷二P35 │2.103/11/19 改送│
│ ├───────────────┼───────┤ │損失明細(本院卷一P68 ):│反) │5+1 領隊醫檢+12 │
│ │旅管系統記載 09/ 30 日開團 │ │ │1.機票損失:11,000元【1,10│ │自由行簽證 │
│ │原審卷一第 65 頁 │ │ │ 0 *10 人】 │ │ │
│ │ │ │ │(香港快運航空公司預留機位│ │醫檢名單:院卷二│
│ │ │ │ │ 損失確認單,本院卷一P69 │ │P182-18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1122TKMG8C2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 │ │103/11/16 全團改│
│ │之美 8 日遊(中中)(即起訴書 │ │ │ │ │送自由行簽證 │
│16│附表編號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旅管系統記載 09/ 30 日開團原審│ │ │ │ │ │
│ │卷一第 66 頁 │ │ │ │ │ │
│ │ │ │ │ │ │ │
├─┼───────────────┼───────┼───┼─────────────┼─────┼────────┤
│ │141201TKMG8T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 │80,000元 │103/11/24 改送8 │
│ │之美 8 日遊(北北)(即起訴書 │ │ │ │(收據,本│人自由行簽證+7+1│
│ │附表編號 17) │ │ │ │院卷二P34 │(領隊)醫檢簽證│
│ │ │ │ │ │) │ │
│17├───────────────┼───────┤ │ │ │醫檢名單:本院卷│
│ │原審卷一第71頁 │ │ │ │ │二P182-183 │
│ │ │ │ │ │ │ │
│ │ │ │ │ │ │ │
├─┼───────────────┼───────┼───┼─────────────┼─────┼────────┤
│ │141207TKMG8C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 │ │改以優質團送件 │
│ │之美 8 日遊(中中)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8) │ │ │ │ │ │
│18├───────────────┼───────┤ │ │ │ │
│ │原審卷一第72頁 │ │ │ │ │ │
├─┼───────────────┼───────┼───┼─────────────┼─────┼────────┤
│ │141207TKMG8C2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 │ │改以優質團送件 │
│ │之美 8 日遊(中中)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9) │ │ │ │ │ │
│19├───────────────┼───────┤ │ │ │ │
│ │原審卷一第73頁 │ │ │ │ │ │
├─┼───────────────┼───────┼───┼─────────────┼─────┼────────┤
│ │141208TKMG8C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 │ │改以優質團送件 │
│ │之美 8 日遊(中中)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20) │ │ │ │ │ │
│20├───────────────┼───────┤ │ │ │ │
│ │原審卷一第74頁 │ │ │ │ │ │
│ │ │ │ │ │ │ │
├─┼───────────────┼───────┼───┼─────────────┼─────┼────────┤
│ │141209TKMG8K1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 │ │改以優質團送件 │
│ │之美 8 日遊(高高)(即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號 21) │ │ │ │ │ │
│21├───────────────┼───────┤ │ │ │ │
│ │原審卷一第75頁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信用旅行社團號暨團名 │組團社 │狀態 │原告主張損害金額( │醫檢簽證費│備註(是否補件) │
│ ├───────────────┼───────┤ │證據出處) │(新臺幣) │ │
│號│填載電子紀錄內容 (出處 ) │旅遊型態/ 人數│ │(人民幣) │ │ │
├─┼───────────────┼───────┼────┼─────────┼─────┼───────────┤
│ │141126TKMG8C3 昆明鐵路國旅台灣│昆明鐵路國旅 │來臺 │ │80,000元 │1.附表一編號10當日未成│
│ │之美 8 日遊(中中) │ │ │ │(收據,本│ 行10人,延後新增開團│
│1 ├───────────────┼───────┤ │ │院卷二P33 │ 安排入境 │
│ │ │自由行/10+1 │ │ │反) │2.送簽:7+1 領隊醫檢簽│
│ │ │ │ │ │ │ 證+3人自由行 │
│ │ │ │ │ │ │3.簽證醫檢名單:院卷二│
│ │ │ │ │ │ │ P182-183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