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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暄 送達代收人 王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進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 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