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丕暄
送達代收人 王小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進南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
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