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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柏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和 送達代收人 黃琦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何金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7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6,320,3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70   0 元/㎡×(798㎡+1,691㎡)×權利範圍1/1+土地公告現   值2,400元/㎡×(2,000㎡+2,000㎡)×權利範圍1/1=16,   32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55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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