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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施柏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和 被 上訴人 施何金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 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3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收受, 又上訴人居住於高雄市岡山區,在途期間為8日,本件上訴 人至遲應於107年3月21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逾期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 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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