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施柏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文和
被
上訴人 施何金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
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3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
送達代收人收受,
又上訴人居住於高雄市岡山區,
在途期間為8日,本件上訴
人至遲應於107年3月21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
可
按,是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