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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 ,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第一審 敗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320,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