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秀清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張釗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
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
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日
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是
揆諸前揭規定
,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