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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孟志       陳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 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0,01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26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