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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三本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瑩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233,2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