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三本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劉文賢
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瑩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233,29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