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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燁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蘇琦莉 上訴人與中雲水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萬元,應繳裁判費452, 4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