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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田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上 訴 人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本件爭訟土地之價值核定計新臺幣( 下同)618,912,000 元【96,000元X (251 平方公尺+6,1 96 平 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1,5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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