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田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田圃
上 訴 人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
本件爭訟土地之價值核定計新臺幣(
下同)618,912,000 元【96,000元X (251 平方公尺+6,1 96 平
方公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331,5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