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田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上 訴 人 河堤戀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超 被上訴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33,540,466元(66,411×1,208+68,179×782=133,540,466)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725,5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