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田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田圃
上 訴 人 河堤戀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超
被上訴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33,540,466元(66,411×1,208+68,179×782=133,540,466)
,應繳
裁判費為新台幣1,725,5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