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即
承當訴訟人 蘭英貿易有限公司(即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當訴訟人)
被 告 李春誠
李春造
李文得
李文興
温小燕
李麗雲
李惠珍
李麗紅
李惠新
李惠婷
李嘉鑫
李嘉穎
李淑芬
上 十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甘芸甄律師
吳耘青律師
被 告 李世郎
孫李碧選
戴李碧娥
吳季鴻
被 告
兼
上 三 人
共 同
兼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項秋燕
被 告 李文生
李清海
李素香
李惠靜
李文洲
李建宏
李淑慧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洪紹頴律師
甘芸甄律師
吳耘青律師
被 告 李輝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訓
被 告 李健次郎
李慶長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被 告 劉嘉惠
劉文賢
劉嘉盈
林金益
訴訟代理人 李秋玉
被 告 李振宇
林于芳
被 告 洪逸坤
訴訟代理人 李秋蘭
被 告 侯昇達(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李曉嵐(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秀品
許名菘
一、
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
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
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
參照),本院
民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
爰裁定本件改行獨任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